抽分竹木局,官署名。明朝置為竹木稅收機構,以所收供營繕之費。隸工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抽分竹木局
- 性質:古代官制名
- 朝代:明朝
- 隸屬:工部
沿革,
沿革
官署名。明朝置為竹木稅收機構,以所收供營繕之費。隸工部。成化七年(1471)始置,於蕪湖、沙市、杭州等地。後南京之龍江、大勝港、盧溝橋、通州、白河口等地亦置。計有廣積、通積、盧溝橋、通州、白河、龍江(隸南京工部)等抽分竹木局。分設大使、副使各一人,以掌其事。
明初的竹木抽分局,是為了滿足政府造船、建築所需而專門對過境販賣竹木徵收實物稅的一種機構。 洪武初僅 在龍江造船所及沿江、沿河的少數市鎮設立竹木抽分局,洪武十三年(1380年)一度罷廢,二十六年(1393年)又在南京的龍江和大勝港設竹木抽分局。永樂六年(1408年),北京城郊設通州、白河、蘆溝、通積、廣積五抽分局。在洪武永樂年間,全國的竹木抽分局大致就是以上7處。永樂以後,各地的竹木抽分局才陸續增加,於是在真定、淮安、保定、蕪湖、沙市、杭州、蘭州、徽州、處州以及廣東南雄、肇慶,廣西梧州等處均置竹木抽分局。
各地竹木抽分局的抽分標準不一,即使同一抽分局,對不同品種竹木的抽分率也不同。洪武時,龍江和大勝港的竹木抽分有三種標準:蘆柴、茅草、稻草等,三十分抽一;杉木、軟篾、棕毛、黃滕等,三十分抽二;松木、杉板、檀木、黃楊、梨木、雜木、水竹、雜竹、木炭、木柴等,十分取二。永樂十三(1415年) ,定通州等五局竹木抽分標準凡六種:三十取六、取三、取二、取一取五、取十五。至於其他各地的抽分標準,大致自十分抽一至三十分抽一不等。
明初政府對竹木商稅徵收實物稅,本是為了滿足政府的建築製造需要,但徵收大批竹木,經常用不了,永樂二十一年(1423年),南京二抽分局“所積木竹甚富,有至二三十年者”公,難於保管,以致腐爛。於是各地抽分局把多餘的竹木變賣銀兩。到了嘉靖以後,竹木抽分局逐漸將徵收實物轉向徵收銀錢等貨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