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公開發行審批程式

投票公開發行審批程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報批的步驟和過程。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國務院1993年4月22日發布實施),股票公開發行審批程式為: ①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②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 地方政府、中央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監會; ③被批准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複審; 證監會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複審意見書; 經證監會複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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