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摧

賦役制度用語。承辦督催徵收之事。

清制,凡徵收地丁錢糧,例有經征官和督催官之分,直接負責徵收事宜的州縣官為棗滲婚經征官,其主管上司官府、道、布政司及直隸廳、州為督催官,巡撫為間接之督催官。承她主少催官員亦有考成,系按照他所督催的職坑陵凶煉任範圍的已未完總分數。如徵收地丁錢糧未完,在初參之後,經征官限一年內戴罪徵收,督催官府、直隸州(廳)、道承店簽幾及布政司限期為一年贈拳半,巡撫的限民炒符期為二遙獄愚年,如逾限仍未完成,即按原參之分 數議處。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