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態環境局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分局

承德市生態環境局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分局

承德市生態環境局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分局,是承德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承德市生態環境局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分局
  • 辦公地址: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圍場鎮桃李街176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國家、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擬定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自然資源、空間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負責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定考核標準。貫徹執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定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貫徹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工作。組織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查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中涉及空間規劃的內容。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定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組織制定全縣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範、規定、技術導則等規範性檔案。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定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監督實施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領域違法案件,指導鄉鎮有關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中心城區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管控指標。承擔由縣政府組織制定的近期建設規劃的具體工作。組織編制城市設計、重點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工程設計方案。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條件的確定和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工作。
(十六)指導各鄉鎮政府鄉村規劃的編制、實施。負責城鄉規劃領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十七)承擔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委員會、承德歷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八)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日常考勤工作。負責新聞宣傳、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重大課題調查研究,編制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機關綜合性重要檔案、文稿的起草。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對外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工作。負責起草全縣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管理等規範性檔案。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股。負責實施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信息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貫徹實施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工作。
(四)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股。貫徹執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定相關考核標準。貫徹執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擬定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配合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工作。
(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管理股。擬定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上報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縣內重大專項規劃。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研究控規編制調整及動態維護。負責重要區域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落實地塊用地性質、容積率、高度等技術指標,合理安排地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規劃要求。負責綜合交通、道路網、市政地下管網綜合規劃的編制工作。統籌、研究市政各專項規劃的空間布局。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工作。指導鄉鎮政府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六)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承擔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各鄉鎮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七)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建立健全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全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貫徹省、市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八)礦業權管理股。貫徹落實省、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重要能源和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的審核工作。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工作,分析全縣探礦權、採礦權管理工作,調處礦業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編制全縣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初審、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負責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
(九)地勘地災管理股。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全縣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和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規劃審批股。負責城鄉規劃領域規劃審批管理工作。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管控指標。承擔由縣政府組織制定的近期建設規劃的具體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條件的確定和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工作。研究擬定有關規劃實施和用地規劃政策和規章制度。劃定房屋徵收、城中村改造、土地收儲以及征地的規劃實施範圍,負責規劃條件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核、報批工作。配合主城內大型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的選址、選線及規劃設計方案研究、論證工作。負責城市規劃紅線、綠線的管理,城市地下管線管理系統的動態更新工作,負責文化名城歷史街區、歷史建築、修繕的規劃管理工作。
承擔縣規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地理信息管理股。擬定全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定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擬定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縣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建立全縣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定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承擔監督外國組織、個人來圍測繪工作。
(十二)財務審計股。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各項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
(十三)督導檢查股。負責本系統紀檢監察工作,完成各級紀委監委轉辦、交辦案件調查工作。負責承擔縣委、縣政府安排的重大活動的牽頭協調、督導工作。負責領導批辦事項的督導落實工作。負責黨風政風督導檢查考核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局派駐鄉鎮各基層單位的日常督導工作。
(十四)政策法規股。負責民眾來電、來訪、來信的接待登記和上級交辦的各類信訪案件的初步調查、材料報送工作,負責重大政治活動期間及重要節假日期間的信訪穩定工作。起草全縣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管理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監督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組織法治宣傳教育培訓。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政策諮詢工作。負責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領域違法案件。
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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