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面

打擊面

桿面及桿頭材質和結構(及桿面或桿頭的表面處理)不應為擊打時具有彈簧效果(根據R&A的測試內部規定)、與標準的鋼桿面相比較具有顯著提高球的倒旋或是相反地減少倒旋的材質。又、不得具有任何影響球的正常運動的效果。

簡介,打擊槽,擊打標誌,

簡介

(1) 通則
桿面及桿頭材質和結構(及桿面或桿頭的表面處理)不應為擊打時具有彈簧效果(根據R&A的測試內部規定)、與標準的鋼桿面相比較具有顯著提高球的倒旋或是相反地減少倒旋的材質。又、不得具有任何影響球的正常運動的效果。
桿面必須是堅固的,對於推桿允許有例外。又、桿面必須是光滑的。舉例,桿面上有微小的中間凹陷也是不允許的。但是桿面上允許有五的(3)至(6)規定的標記。
(2)擊打區域的粗糙程度和材質
除下述的特定的標誌以外,擊打區域(與球接觸的部分)內(請參考圖IX)表面的粗糙程度不得超過裝飾性的噴砂處理程度的粗糙程度或是精銑的粗糙程度。擊打區域必須由完全相同的材質組成。但是,對於木製的球具允許有部分例外。
(3)擊打區域*標誌
擊打區域*標誌不得是用手指測試可感知的尖銳的突起的緣或是隆起的緣。又、擊打區域的槽或擊打標誌必須符合下述規格基準。

打擊槽

使用具有上部寬且左右對稱斷面的一連串的直線溝槽。
(a)打擊槽的寬度和橫截面必須是在整個桿面或是在打擊槽的整體上是完全相同的。
(b)打擊槽的緣的倒角半徑必須為0.020英寸(0.508mm)以下。
(c)打擊槽的寬度根據R&A的內部規定“30度測定法”測定,不得超過0.035英寸(0.9mm)。
(d)相鄰打擊槽之間的間隔必須為打擊槽寬度的3倍以上,即0.075英寸(1.905mm)以上。
(e)打擊槽的深度必須小於0.020英寸(0.508mm)。

擊打標誌

在桿面上可使用擊打標誌。
(a)任何擊打標誌的面積不得超過0.0044平方英寸(2.84cm2)。
(b)擊打標誌之間的間隔必須超過以各自的中心點至中心點測量時的0.168英寸(4.27mm)。
(c)擊打標誌的深度不得超過0.040英寸(1.02mm)。
(d)組合使用擊打標誌和打擊槽時,擊打標誌和打擊槽之間的間隔為應從各自的中心點至中心點測量,不得小於0.168英寸(4.27mm)。
(4)裝飾性標誌
把表示擊打區域中心的區域可以設定0.375英寸(9.53mm)的正方形的範圍,但不得對球的正常運動產生任何不當影響。 允許裝飾性的標誌設定在擊打區域外。
(5)非金屬桿面的標誌
前述的擊打區域*標誌規格基準為桿面的擊打區域為金屬或是具有同等硬度材質的球具適用。另、桿面由前述以外的材料製作的球具中,桿面傾角小於24度以下的球具,雖然不能適用該規格基準,但是禁止使用對於球的運動有不當影響可能性的標誌。在具有這類桿面的球具上,桿面傾角超過24度的球具,打擊槽的寬度上限為0.04英寸(1.02mm),打擊槽的深度為寬度的1.5倍,則允許設定打擊槽。但是,除其以外的所有的地方必須符合前述的擊打區域*標誌的規格基準。
(6)推桿桿面*標誌
對於擊打區域內表面的粗糙程度和材質,標誌的前述的規格基準,不適用於推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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