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拐

打拐

打拐是打擊拐賣兒童、婦女犯罪的簡稱。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竊嬰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打拐
  • 【注音】::dǎ guǎi
  • 【釋義】:指打擊拐賣人口的犯罪活動。 
  • 打拐是:打擊拐賣兒童、婦女犯罪的簡稱。
釋義,法律概念,

釋義

【詞語】:打拐

法律概念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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