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組建旗水利局。將旗水務局的水利行政管理職責整合,組建旗水利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旗水務局。旗水利局不再掛旗
河長制辦公室牌子,其職責由水利局承擔。
主要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盟委、旗委相關決策部署,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旗水利規劃和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全旗水資源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旗和跨蘇木鄉鎮(場)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旗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負責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蘇木鄉鎮場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全旗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設並組織指導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覆核國家、自治區和興安盟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旗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指導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指導、實施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實施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結合實際擬訂節約用水措施,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組織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實施全旗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負責全旗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開發和保護。負責全旗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監督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全旗具有控制性的和跨蘇木鄉鎮(場)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全旗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有關工程的驗收。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全旗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
(九)組織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指導全旗灌溉管理工作,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負責農村牧區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負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全旗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十一)負責協調、仲裁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和跨境河流工作。組織開展全旗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認真貫徹執行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按授權辦理跨境河流有關跨境事務。
(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四)承擔全旗河湖長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檢查考核,落實旗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及旗級河湖長確定的事項,協調旗直有關部門開展河湖長制相關工作。
(十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許可權負責行使相關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徵收等行政管理職能。
(十六)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領導分工
負責人:肇志強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管理及行政工作。負責督促各內設機構、所屬單位對重要工作進行執行和落實。負責會務、綜合材料的起草和機關公文處理、檔案、保密、保衛、調研、信息、宣傳、督查、政務公開、文獻編撰、規章制度建設、後勤保障等工作,指導信息化建設工作。承辦局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專業技術人員評聘工作。指導水利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
(二)計畫財會股。提出全旗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財務和資產管理。負責局機關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統計工作。負責局管各類資金的計畫、分配與監督檢查,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對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審計。組織協調對全旗水利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三)建設與運行管理股。組織編制全旗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對全旗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進行審核和報批。負責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組織開展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組織指導全旗水庫、河道治理、大中型水閘、河湖連通等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點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工作與安全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稽查工作。負責全旗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全旗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全旗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承擔全旗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負責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審核的有關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
(四)農牧水利股。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協調重點農牧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擬訂農村牧區水能資源開發規劃,負責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負責牧區水利工作。組織協調水旱災害防禦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檢查。負責編制水利科技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水利科技項目攻關和技術推廣。指導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和農村牧區節水工作等。負責對蘇木鄉鎮場水利工作站的業務考核工作。按照職責承擔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五)水政水資源股。負責全旗水資源管理、配置、節約和保護工作,承擔全旗節約用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協調裁決旗內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法定許可權內涉水違法事件查處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負責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執行工作。組織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上報水資源公報。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負責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水權收儲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跨境涉水工作。
(六)河湖管理股。負責組織河湖長制工作的協調、調度、督導和考核工作。負責江河湖泊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
(七)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綜治、信訪、紀檢等工作。協助黨委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貫徹執行黨委的指示、決定。組織指導基層黨支部貫徹執行黨委決議的情況及進程。組織、安排黨委各種會議、學習和重要活動,負責黨委檔案、文字材料的起草、黨內檔案的處理工作。負責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培訓和考核,負責離退休黨員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基層黨組織的建設和黨員發展工作,辦理黨務公開工作。制定系統宣傳思想、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規劃、計畫,並協調、督促實施。負責黨內刊物、黨員幹部學習資料及部門報刊的征訂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所獲榮譽
2021年5月28日,被表彰為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先進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