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結婚登記由市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結婚登記
- 服務內容:公民結婚登記
- 服務對象: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當事人
- 辦理機構:市婚姻登記管理處
(1)當事人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的法律、法規諮詢;
(2)雙方當事人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雙方須持戶口薄、居民身份證、三張二寸半身免冠合影近照,離婚或喪偶的當事人或還應持離婚證件或死亡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變更本人的“婚姻狀況”);
(3)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予以 登記,發給《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