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扎空
- 也稱為:“壟斷證券來源而形成壓迫”
- 盛行於:19世紀末
- 依據:《證券交易法》
定義,形成,
定義
但令人奇怪的是,美國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卻未對之加以明確的禁止,只有紐約證券交易所對之有規定。依據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規章,如果壟斷證券價格的情形已經發生,而股票持有人所要求的股價確實是對不幸的空頭的一種勒索時,交易所的董事會可以取消該種股票的上市,或對該類股票所有未解決的契約尋求雙方都同一的價格,如果價格上無法達成合意,則董事會在聽取雙方意見後,可以決定依據當時之情形被認為是合理的價格以及交付時間.
形成
“早期美國證券交易市場,賣空交易盛行,當股票價格上漲超過其價值時,部分投機者即認為該股價上漲過頭可能下跌。於是,投機者借券賣空。借券來源是證券市場上的操縱集團。證券價格上漲後,賣空者繼續賣空。操縱者將證券市場上賣出的股票繼續吸購,吸購的股票再提供賣空者繼續賣空,最後形成融券股數超過流通在外股數的情形,當此情形繼續到賣空者開始警覺或感到絕望試圖補回賣空股票時,操縱者也同時要求收回借出的股票。此時,賣空者已無其他證券來源,只好與操縱者了結,價格由操縱者隨意決定。這稱為操縱性軋空。”
還有一種自然扎空是指形成於數個集團爭奪同一公司控股權時,股票價格因此上場,不知情者開始賣空,最後遭到操縱性扎空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