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法觀

儒家關於文藝創作中個人才情與一般法度之間的關係的基本觀點。其內容包括:注重法度而不忽視才情,要求在遵守根本原則的前提下發揮自己的才情,靈活運用各種具體方法,使才與法,即自由與必然統一。此即所謂“活法”,所謂“從心所欲不逾矩”。因為一般法度存在於前人的典範性作品之中,需學而得,故才與法的關係往往也就是才與學的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才法觀
  • 定義:儒家關於文藝創作中個人才情與一般法度之間的關係的基本觀點
經典依據,發展過程,要點與得失,

經典依據

儒家經典尚未專門論及文藝創作問題,故亦未見有關才法關係的直接論述。但做人與作文有相通之處,儒家聖賢、尤其是孔子關於做人的某些言論卻是後世儒者論述才法關係的理論依據。孔子論做人,注重名分與禮法,強調遵守規矩。諸如“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論語·顏淵》),“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論語·子路》)等,都是要人循名守禮,不可放肆。但他又不是要人死守外在的禮儀規則,而是要求先內後外,即首先樹立內在的道德精神,乃至把道德觀念化為自己的情感和本性,然後自覺而自然地遵守道德規範。所謂“繪事後素”、“人而不仁如禮何”(《論語·八佾》)即此意。“孔子於鄉黨,恂恂如也,似不能言者”,“其在宗廟、朝庭,便便言,唯謹爾”(《論語·鄉黨》),即既合於禮節,又從容自在,就是典範。至如“大德不踰閑,小德出入可也”(《論語·子張》)的說法,更表現了孔子寬容的一面。孔子提倡的最高境界,便是“從心所欲不逾矩”(《論語·為政》)。這種處理個人自由與禮儀規範的關係的觀點,就為處理文藝創作中才與法的關係定下了基調,尤其是“從心所欲不逾矩”的提法,幾乎可以原封不動地移之為文藝創作的最高境界。孟子、苟子似都比孔子嚴厲。《孟子·離婁上》:“離婁之明,公輸子之巧,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堯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這是直接涉及文藝的一段話,是強調規矩的嚴肅性的。《荀子·儒效》更云:“人無師法而知,則必為盜;勇,則必為賊。”“故有師法者,人之大寶也;無師法者,人之大殃也。”這些當然也都影響到儒家文藝思想的才法觀。

發展過程

魏晉南北朝時期,隨著文藝創作的興盛,才與學的問題提到了文藝理論的議程。雖尚無專論這一問題的著作和文章(《文心雕龍》有《才略》篇,所論乃歷代作家之才略,而非才與法或才與學之關係),但劉勰的《文心雕龍》中有多篇涉及這一問題。如《體性》篇論“才”、“氣”、“學”、“習”云:“辭理庸雋,莫能翻其才;風趣剛柔,寧或改其氣;事義淺深,未聞乖其學;體式雅鄭,鮮有反其勻。”“才”、“氣”近於才情,“體式”即屬於法。又如《總術》篇論“才”、“術”云:“才之能通,必資曉術,自非圓鑒區域,大判條例,豈能控引情源,制勝文苑哉!”“若夫善奕之文,則術有恆數,按部整伍,以待情會,因時順機,動不失正。”“術”即是法,“曉術”即是學。所言大意皆強調才學相濟、才法統一,既反對棄法任才,也反對捐才就法。持論平正而簡略,問題尚未展開。
時至宋代,文壇上出現了第一次關於才與法的大討論。先是蘇軾論作詩,云:“衝口出常言,法度去前軌。人言非妙處,妙處在於是。”(《詩頌》)論作文,云:“吾文如萬斛泉源,不擇地而出,在平地滔滔汩汩,雖一日千里無難;及其與山石曲折,隨物賦形,而不自知也。所可知者,常行於所當行,常止於不可不止,如是而已矣。”(《文說》)其任才使氣、不拘於法之意甚明。黃庭堅隨其後而與之爭,故強調:“詩意無窮而人才有限,以有限之才追無窮之思,雖淵明、少陵不得工也。然不易其意而造其語,謂之換骨法;窺入其意而形容之,謂之奪胎法。”(惠洪:《冷齋夜話》)無非師法古人,以故為新。因此他屢屢教人:“凡作賦要須從宋玉、賈誼、相如、子云為師格,略依仿其步驟,乃有古風。”(《王直方詩話》)“予友王觀復作詩有古人態度,雖氣格已超俗,但未能從容中玉佩之音,左準繩右規矩爾。”(《跋書柳子厚詩》)雖然他也並非以字剽句竊、死守法度為至境,還要求“不煩繩削而自合”(《題意可詩後》),但對法度之強調確屬前無古人。以他為首的江西詩派中人亦多操同調。黃庭堅與江西派之外,宋代道學家亦重法度。如朱熹云:“余嘗以為天下萬事皆有一定之法,學之者皆循序而漸進。……向後若能成就變化,固未易量;然變亦大是難事。果然變而不失其正,則縱橫妙用何所不可;不幸一失其正,卻反不若守古本舊法以終其身之為穩也。……嗚呼!學者其毋惑於不煩繩削之說,而輕為放肆以自欺也哉!”(《跋病翁先生詩》)他批評蘇軾之文“一直恁地說將去,初無布置”(《朱子語類》卷一百三十九)。在這場討論中,江西派呂本中提出了著名的活法說,對後世產生了巨大影響:“學詩當識活法。所謂活法者,規矩備具而能出於規矩之外,變化不測而亦不背於規矩也。是道也,蓋有定法而無定法,無定法而有定法。知是者可以與語活法矣。謝元暉有言:‘好詩流轉圓美如彈丸’,此真活法也。”(《夏均父集序》)
明代發生了關於才與法的第二次大討論。首先在前後七子內部,李夢陽認為:“文必有法式,然後中諧音度。如方圓之於規矩,古人用之非自作之,實天生之也。”(《答周子書》)甚至提出:“今人摹臨古帖,即太似不嫌,反日能書,何獨至於文而欲自立一門戶邪?”(《再與何氏書》)針對李夢陽的“臨摹古帖”,何景明則提出了“舍筏達岸”:“空同子刻意古范,鑄形縮鏌(模),而獨守尺寸;仆則欲富於材積,領會神情,臨景構結,不仿形跡。”(《與李空同論詩書》)“佛有筏喻,言舍筏則達岸矣,達岸則舍筏矣。”(《內篇》)後七子多依何景明之思路,王世貞進而提出“法不累氣,才不累法”(《藝苑卮言》),並云:“尚法則為法用,裁而傷乎氣。達意則為意用,縱而舍其津筏。”“吾來自意而往之法,意至而法偕至,法就而意融乎其間矣。……此所謂相為用也。”(《五嶽山房文稿序》)其次在唐宋派與前後七子之間進行了才與法的討論。前後七子畢竟偏重法度,唐宋派則超於法度而注重精神。如唐順之謂:“聖人以神明而達之於文,文人研精於文以窺神明之奧。其窺也有偏有全有小有大有駁有醇,而皆有得也,而神明未嘗不在也。所謂法者,神明之變化也。”(《文編序》)故在他看來,“近時文說秦說漢、說班說馬,多是囈語耳”(《與兩湖書》)。最後在徐渭、李贄、公安派與前後七子及一切尊法派之間發生了才與法之爭。唐宋派之所謂“神明”,雖是作家之精神,亦是聖賢之精神;故雖似抓住了根本,卻尚未完全掙脫古法之羈絆。徐渭等則更進一步,提倡本一己之精神、才情自由創造。徐渭主張“出乎己而不由乎人”(《跋張東海草書千文卷後》),批駁朱熹對蘇軾的指責道:“極有布置而了無布置痕跡者,東坡千古一人而已。朱老議論乃是盲者摸索,拗者品評,酷者苛斷。”(《評朱子論東坡文》)李贄認為“苟童心常存”,“無一樣創製體格文字而非文者”(《童心說》),幾乎將各種清規戒律掃蕩一空:“若夫結構之密,偶對之切,依於理道,合乎法度,首尾相應,虛實相生,種種禪病皆所以語文,而皆不可以語於天下之至文也。”(《雜說》)公安派首領袁宏道提出“獨抒性靈,不拘格套”(《敘小修詩》),謂:“只要發人所不能發,句法、字法、調法一一從自己胸中流出,此真新奇也。”(《答李元善》)“格套可厭,習氣難除,非真正英雄不能於此出手,所謂日日新、又日新者也。”(《又答梅客生》)至明末石濤,乾脆提出了“我自用我法”的口號:“古人未立法之先,不知古人法何法;古人既立法之後,便不容今人出古法。千百年來,遂使今之人不能一出頭地也。”(《大滌子題畫詩跋》卷一)“畫有南北宗,書有二王法。張融有言:‘不恨臣無二王法,恨二王無臣法。’今問南北宗,我宗邪?宗我邪?一時捧腹曰:我自用我法。”(同上)宋代的第一次大討論大體上是經歷了一個從無法到有法、到活法的過程,這次大討論則是經歷了一個從有法到活法、到無法的過程。
清代儒者淘洗前人之論,為才法關係問題做了總結。闡述較詳者是葉燮。他以格律、聲調、起、承、轉、合之類為“死法”,以“神明之中,巧力之外”的“變化生心之法”為“活法”,云:“死法為定位,活法為虛名。虛名不可以為有,定位不可以為無。不可為無者,初學能言之;不可為有者,作者心匠之變化,不可言也。”(《原詩·內篇下》)這顯然是呂本中、後七子、唐宋派諸家的綜合,即提倡以內在之精神靈活運用各種外在之格法。他之所謂“神明”亦還是合於聖賢之“神明”,故所謂“變化生心”也是有限度的:“惟叛於道、戾於經、乖於事理,則為反古之愚賤耳。苟於此數者無尤焉,此如治器然,切磋琢磨,屢治而益精,不可謂後此者不能有加乎其前也。”(《原詩·內篇上》)沈德潛亦云:“詩貴性情,亦須論法。雜亂易無章,非詩也。然所謂法者,行所不得不行,止所不得不止,而起伏照應、承接轉換,自神明變化於其中;若泥定此處應如何,彼處應如何,如磧沙僧解《三體唐詩》之類,不以意運法,轉以意從法,則死法矣。”(《說詩晬語》卷上)此又適當吸收了蘇軾之意,更顯圓通靈活。整體說來,清代是個略重法度的時代。連上承袁宏道、以“性靈”論詩的袁枚亦謂:“不學古人,法無一可;竟似古人,何處著我?……盂學孔子,孔學周公;三人文章,頗不相同。”(《續詩品·著我》)

要點與得失

縱觀上述情況可以看出,儒家之所謂法,含根本原則與具體方法兩方面:對於根本原則,儒家強調必須遵守,不能背離;對於具體方法,則主張以自己之才情靈活運用、踵事增華。故清儒之總結,首先是排除了袁宏道、石濤等“不拘格套”、“我自用我法”的純任一己之才情的觀點,同時也批評了黃庭堅、李夢陽等“左準繩右規矩”、“臨摹古帖”的死守法度的觀點。這既非無法,又非死法,而是活法。其基本精神,就是“從心所欲不逾矩”。這種觀點注重學習前人經驗、遵守根本原則,提倡在掌握規律、認識必然的前提下實現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的統一、必然與自由的統一,對於防止破壞文藝的客觀規律的肆意妄為具有積極意義。但事物是不斷發展的,某些原來的所謂根本原則也會發生變化,絕對地以“不逾矩”為限就會阻礙文藝的發展和作家才情的充分發揮,在文藝面臨重大變革的歷史時期尤其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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