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籌制

戶籌制指的是中國封建政府根據編戶資產多寡評定戶等來作為賦稅徵收依據的制度。北魏獻文帝時,根據編戶之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上三品戶輸入京師,中三品戶輸入他州要倉,下三品輸入本。北齊文宣帝受禪,始立九等之戶,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按戶等高下決定稅糧或服役。

西魏蘇綽作《六條詔書》,規定:租稅之時,雖有大式,至於斟酌貧富,差次先後。”唐高祖武德六年(公元623年) 下令將民戶按資產定為三等。唐高祖武德九年(公元626年)三月,又以為三等未盡升降,改為九等。規定戶等每三年審定一次,由縣注定,經州覆核,然後注入戶籍申報到尚書省。唐德宗建中元年 (公元780年) 行兩稅法,按資產定戶等,按戶等稅錢,按土地多少定稅糧。戶戶按資產多少,劃分為五等。一、二、三等為上戶,四、五等戶為下戶。坊部戶則分為十等。鄉村五等戶劃分的依據大致為:各戶家業錢的多少,各戶稅錢和稅物的多少等。 其中主要依據土地的多少與土質的肥瘠以定戶等高下。規定: 每隔三年要重造五等丁產簿。宋代戶等制比較完備。賦役的徵發一般上戶從重,下戶從輕。歷代戶等的評定與賦役的徵發,雖有制度規定,但官吏舞弊,富豪之家偽冒時有出現,因而,造成戶等不實,賦役不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