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維平(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法院榆林庭原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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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維平,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法院榆林庭原副庭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戴維平
  • 國籍中國
人物事件,法院判決,

人物事件

 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內蒙古廣建房地產公司與內蒙古展覽館簽訂了一份聯合開發住宅樓契約。雙方約定由展覽館提供其南院13000平方米土地作為出資,由廣建
公司投資建6棟住宅樓,新樓建成後65%歸廣建公司,35%歸內蒙古展覽館,建設工期為3年。然而,工期屆滿,廣建公司只建成3棟半成品樓。1998年內蒙古展覽館將廣建公司訴至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裁定展覽館與廣建公司聯合開發契約解除,判決部分房產歸展覽館所有,部分房產及水泵房、車庫歸廣建公司所有。
  法院的判決書生效後,承包這項建築工程的呼和浩特市豪門建築公司經理劉國武擔心墊付的工程款無法收回,便聯繫另兩家參與施工的企業法人代表宋寶寶、於彥中,與廣建公司經理劉兆英等商量:通過法院出具假調解書,將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判決給展覽館的部分房產判給豪門公司等3個承包單位。訴訟費由劉國武等人承擔。
 劉國武等人找到了時任呼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經濟糾紛調解中心負責人的戴維平,在吃飯過程中,劉請戴幫忙出具一份假調解書以否定呼市中院的判決書。劉承諾事成之後給戴維平一套大面積住房和好處費。戴維平為了得到大房子和好處費,於1999年初對劉國武、於彥中及宋寶寶訴廣建公司的3個案件進行了違法立案、違法調解,並違法作出3份民事調解書,還將3份調解書的時間都改為1998年10月中旬。之後,劉國武等人利用假調解書於1999年3月底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並以房屋作抵押向農業銀行貸款112萬元(貸款至今未還)。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戴維平身為民事審判人員,為徇私情私利,明知呼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30號民事判決書,卻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調解,影響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審判活動,侵犯了展覽館的合法財產權益造成惡劣影響,且對銀行112萬元貸款損失從因果關係上分析負有一定責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法院判決

記者8日從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獲悉,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法院榆林庭原副庭長戴維平,在一起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違法立案、枉法裁判,2005年12月7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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