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戴林立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81年01月12日
- 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
- 性別:男
- 戶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2006年12月起至案發,先後擔任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偵大隊技術中隊科員、三中隊科員、三中隊副中隊長、技術中隊副中隊長,承擔涵江分局轄區內案件的現場勘驗、法醫臨床鑑定等工作。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5月27日,據福建莆田市紀委網站訊息,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偵查大隊技術中隊副中隊長戴林立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6年4月29日被莆田秀嶼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一審宣判
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審理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戴林立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5)秀刑初字第41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戴林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被告人戴林立向中共莆田市涵江區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萬八千八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戴林立不服判決,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1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2016年11月28日,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認定的其他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