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第三章 學生和學員,第四章 教職工,第五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第八章 學校標識,第九章 附則,
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前身為國立中央技藝專科學校,歷經樂山技藝專科學校、四川紡織工業學校、紡織工業部成都紡織工業學校、成都紡織工業學校、成都紡織工業專科學校等辦學時期,1993年改為現名,2010年被教育部、財政部確定為“國家示範(骨幹)高等職業院校”。
建校伊始,全校師生艱苦創業、勵精圖治,培養“工程師才能,技工身手”人才,“致力於國家生產力量的培植”。新中國成立後,學校以國家振興、產業發展為己任,專注服務紡織服裝產業,在國家建設中發展,在改革開放中壯大,培養輸送數萬名專門人才,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面向未來,學校堅持“服務紡織、服務社會、服務學生、服務人民”辦學宗旨,弘揚“敬業奉獻、民主和諧、自強不息、追求卓越”精神,努力建設特色鮮明、優勢明顯的套用技術型高等院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構建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英文名稱為Chengdu Textile College。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四川省成都市郫縣犀浦鎮泰山南街186號。經舉辦者批准,學校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為中心,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職能。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
第七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歷教育,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適度開展留學生教育。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第八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以校企合作為途徑,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注重學生綜合素質培養,突出學生專業技能、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培養。
第九條 學校以工為主,以服務紡織服裝產業為特色,面向現代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主要涉及輕工紡織、裝備製造、電子信息、土木建築、能源動力與材料、財經商貿、文化藝術、藝術設計傳媒、旅遊等專業大類,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設定、調整專業,最佳化專業結構。
第十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一條 學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舉辦者依法管理和監督學校辦學行為,核准學校章程,考核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任命學校校長和其他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及終止等事宜。
第十三條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經費和條件,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支持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支持學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學發展。
第十四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法治校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二) 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任免中層幹部。
(三) 根據國家、社會需求及辦學條件和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自主招生,組織實施人才培養全過程活動。
(四) 對教職工進行考核、管理、評聘,建立與學校發展相適應的收入分配製度。
(五) 對受教育者進行管理,包括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等。
(六) 與國(境)內外合法機構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等活動。
(七) 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依法收取有關費用,接受合法捐贈。
(八)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法規。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 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全面履行社會職能。
(四) 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 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 保證學校資產安全、完整並有效用於辦學。
(七) 依法實行校務公開,接受監督。
(八)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生和學員

第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 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及其他公共資源。
(二) 參加教育教學、科技創新、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和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按照制度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業後獲得相應的證書。
(五)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有異議,有權提出申訴。對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 獲得創業、就業指導和服務,根據有關規定申請休學創業。
(七) 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對教育教學質量進行評議。
(八) 在校內依法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
(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秉承“好學、善問、勤思、篤行”的學風,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完善註冊手續。
(五)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積極參與學校教育教學改革。
(七)愛護學校設施,維護學校榮譽。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科學研究、學術競賽、創新創業、文體活動、社會實踐等,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二十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職業規劃與就業創業指導、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等服務。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益保護制度,設立學生申訴機構,受理學生有關維權申訴,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救濟機制,為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開展活動,接受學校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員是指接受學校各種形式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受教育者。學員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協定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學校依規發給學員結業證書或者其他學習證明。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 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 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機會和條件,獲取勞動報酬和獎勵、榮譽。
(三)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四)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五)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六) 按時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九) 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十) 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三)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教育計畫,履行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及其他工作任務。
(四) 履行聘約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接受學校考核。
(五) 秉承“范、勤、嚴、愛”的教風,著力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六) 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七) 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八)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的契約聘用制度,完善教職工薪酬體系和考核晉級制度,對教職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支持教師職業生涯發展的機制,建立完善教師培養、培訓機制,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一條 學校支持和鼓勵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開展創造性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成績突出的教職工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法、違紀或違反聘用契約者,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構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機構,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學校關心離退休教職工生活,按照國家政策維護其切身利益。

第五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領導體制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 負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教育方針在學校的貫徹實施,保證正確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
(二) 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 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 加強學校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 加強對二級學院(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 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 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 討論決定其他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十一)保證學校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管理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許可權和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職工。
(四)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 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 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 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 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 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和建議。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 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節決策機制
第三十八條 學校通過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的形式,對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決策。
第三十九條 學校定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代會閉會期間,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領導學校工作。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主持學校黨委經常工作。
第四十條 全委會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
全委會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常委會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
常委會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校領導主持。
校長辦公會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節組織機構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根據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二級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部和科研機構,享有與職責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優先保障教學科研機構辦學資源的配置。
第四十四條 二級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組織實施單位,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辦學思路及要求自主設立院內各機構,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五條 二級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制度,對學院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實行民主決策、黨政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會議根據事項內容分別由學院院長或黨總支書記主持。議事規則由二級學院自行制定,報學校審批執行。
第四十六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發展規劃、人才培養教育、專業建設、科學研究、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社會服務及內部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院黨總支負責學院黨建、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協助院長全面負責學生教育管理工作和分工負責的其他行政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校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設定黨政管理部門。黨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工作性質實行合署辦公。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依照有關法規,通過校內機構設定程式增、減、調整校內機構或其他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四節學術組織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和教授治學的主要載體及形式,依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下設二級學術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可以就科學研究、學術道德、教師聘任、學科建設、專業建設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依其章程負責對學校專業建設、課程設定、人才培養方案與教學大綱提出建議,對各層次的教學管理工作及過程等進行諮詢、監督和指導。
教學指導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機構,獨立負責地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管理相關工作。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其他專業委員會,依照其章程履行工作職責。
第五節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體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五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學校工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六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力、實行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基本形式,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主持經常工作,履行職責。
第五十七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委員會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八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開展服務、資產經營、接受捐贈等多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科學配置資產,合理利用資產,充分發揮資產的使用價值和社會價值,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規範資產處置程式,按有關規定處置國有資產。
第六十三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四條 學校成立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並依法成立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對校屬經營性資產進行統一經營和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按照公司章程規定開展工作。
第六十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和質量,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六條 學校面向公眾合理開放辦學資源。公眾在參與學校事務、共享學校辦學資源的同時,應遵守學校相關規定。
第六十七條 學校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依法與自然人、法人或國(境)內外合法組織開展合作,實現學校與產業的協同進步。
第六十八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依法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推進項目合作,招收培養留學生,開展國際教育文化交流,提升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層次與水平。
第六十九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政府、學校、行業、企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條 學校成立校企合作委員會。委員會由學校代表及行業企業代表組成,是學校和企業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平台。
第七十一條 學校設立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是學校校友組成的社會組織,起到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服務校友發展,促進學校建設的作用。校友總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總會章程開展活動。
校友包括在學校各辦學時期就讀、研修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職銜的中外人士,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和兼職教授。
第七十二條 學校成立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依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接受社會捐贈,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訓為“德修於正,學究於行”。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風為“團結、勤奮、求實、創新”。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徽標,由字元“1939”、“紡專”拼音字母“F”和“Z”抽象組合、學校中英文全稱組成。圖案為綠色(C:77 M:11 Y:70 K:0)和橘色(C:0 M:72 Y:100 K:0)。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長寬比為3:2,旗面由學校校徽、學校中英文全稱及下方飄帶組成。校旗顏色為綠底白色圖案文字,或白底綠色圖案文字。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歌為《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校歌》。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11月12日。
第七十九條 學校網址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本章程的修訂由學校校長辦公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經學校黨委審議批准,啟動修訂,修訂程式與前款相同。
第八十一條 校內其他規章制度與本章程牴觸或不一致的,應依據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八十二條 學校辦公室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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