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關於加強對電子遊戲機經營活動管理的通告

成都市關於加強對電子遊戲機經營活動管理的通告是1992-05-05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6
【發布文號】成文字[1992]第18號
【發布日期】1992-05-05
【生效日期】1992-05-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關於加強對電子遊戲機經營活動管理的通告
(1992年5月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5月5日成都市文化局、成都市公安局
成文字(1992)第18號檔案發布)
最近一段時期,我市的超級型電子遊戲機發展較快整乘捉匪,一些經營單位利用高額的退幣、退卡、贈物、發代金券等有獎活動進行賭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為加強對我市電子遊戲機娛樂經營活動的管理,確保電子遊戲機娛樂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淚拔她D111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和《四川省禁止賭博條例》的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電子遊戲機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治安管理登記證》和《營業執照》,方準營業。
二、電子遊戲機朵舉簽娛樂經營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以退市、退卡、贈物、發代金券等形式開展有獎經營活動。
三、涉外賓館、飯店開設的電子遊戲機娛樂廳(室),在接待國外遊客時,對遊戲中獎者可發給所在賓館、飯店內流通的獎券。禁止對國內遊客開展此類活動。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使用帶有自動吐幣功能或內容反動、淫穢、色情、殼囑兇殺等螢屏圖像和文字的電子遊戲機從事娛樂經營活動,也不準銷售碑淚戶以上電子遊戲機。
五、禁止在中國小校門前200米半徑內(農村的鄉鎮可適當放寬)設定電子遊戲機娛樂廳(室)。
六、電子遊戲機娛樂廳(室)的經營時間,晚上不得超過十一時。
七、違反本通告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按《四川省禁止賭博條例》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單處或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賭具、賭資一律沒收,賭博所得財物,一律予以收繳。情節嚴重的,停業整頓,直至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和《治安管理登記證》。
八、違反本通告第四條規定,使用內容反動、淫穢、色情、兇殺等螢屏圖像和文字的電子遊戲機從事娛戒閥樂幾樂經營活動的,處以非法所得兩倍至六倍的罰款,並沒收電子遊戲機。情節嚴重的,停業整頓,直至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和《治安管理登記證》。
對銷售以上電子遊戲機的單位和個人,按《四川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進行處罰。
九、違反本通告第六條規定,經教育不改正的,處以七日以內的停業整頓。
十、危鑽贈以上處罰由文化、公安部門按各自職責執行。在執行處罰時,應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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