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規範招商引資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下發了《關於印發成都市規範招商引資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規範招商引資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engdu Municipality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 通過部門: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
  • 發布時間:2005年10月10日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規範招商引資工作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規範招商引資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促進我市開放型經濟健康發展,形成有序競爭的招商引資工作局面,增強招商引資工作實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成都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的招商引資工作。本辦法所指招商引資項目,包括利用境外資金項目和利用市外境內資金項目;所指重大項目,包括符合《成都市工業重大產業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成都市利用外資重大項目工作制度》相關條件的招商引資項目。
第三條(原則)
全市招商引資工作,應樹立規劃意識、環保意識、土地集約利用意識、市場化配置資源意識和歷史文化保護意識,堅持突出重點、發揮比較優勢的原則,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對重大項目實行統一領導和聯合促進,促進全市形成各具特色、錯位發展、開放有序的產業集中發展格局。
第四條(準入條件)
各區(市)縣、開發區要按照《成都市工業發展布局規劃綱要(2003年-2020年)》、《成都市工業集中發展區項目用地投資定額標準(試行)》和《成都市城市工業用地分類及工業項目建築規劃管理暫行技術規定》的要求,依據本區域特色產業定位,制訂本開發區、工業集中發展區各行業領域的單位產出規模、技術要求、環保標準等具體的項目準入條件,報市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項目報告制度)
凡符合重大項目條件的招商引資項目,在獲得第一手項目信息時,或洽談達成初步意向後,有關招商單位應及時向市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報告項目情況,並納入全市重大招商引資信息資料庫進行規範管理。重大項目可優先納入市財政專項資金的扶持範圍,享受項目貼息等相關政策支持,優先保障用地和水、電、氣供應等。
第六條(重大項目的協調)
重大項目跟蹤促進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由市利用外資重大項目評審調度會或市重大產業化項目評審調度會協調解決。項目簽約後即進入“綠色通道”運行,確保項目按計畫完成相關審批並開工建設。
第七條(項目載體)
項目報告後,由市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我市產業發展布局規劃,在綜合平衡涉及項目的交通運輸、能源保障、履行備案情況等基礎上,按下述原則對擬推薦或確定的項目載體提出初步意見。
(一)對市級有關部門或市外商投資促進中心等提供的重大項目信息,由市對外開放領導小組審議確定項目載體。
(二)對符合全市產業發展布局規劃的項目,履行了首報備案的區(市)縣、開發區(以下簡稱首談地),即為該項目的載體。
(三)對不符合全市產業發展布局規劃,或首談地不具備承載條件的項目,由市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市對外開放領導小組協調,將項目由首談地流轉至其他適合的區(市)縣、開發區,並確定目標考核、獎勵和收益等的分享比例。
第八條(項目跟蹤)
項目載體確定後,由被確定為項目載體的區(市)縣、開發區負責項目的洽談促進工作,並將項目跟蹤促進動態在每月初及時報送市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其他區(市)縣、開發區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相關項目的跟蹤或洽談,如有違反並造成項目丟失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信息共享)
鼓勵各區(市)縣、開發區之間建立招商引資信息共享平台,實行項目信息聯動。各區(市)縣、開發區之間達成的項目流轉協定報市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備案或報批程式)
對全市招商引資項目激勵政策實行備案或報批。項目所在地區(市)縣、開發區為項目責任主體,備案或報批內容應包括項目所在地政府給予政策扶持的檔案、項目投資者名稱、投資總額、註冊資本、行業性質、具體選址地、扶持總金額及計算明細一覽表等,程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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