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路行業協會成立於2002年,是由我市公路建設、施工、設計、養護、管理和工程監理、諮詢服務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英文譯名是:Chengdu Highway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HIA)。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公路行業協會
- 所屬地區:成都
- 類型:公路行業
- 屬性:協會
宗旨,任務,組織機構,協會精神,協會章程,地圖信息,
宗旨
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公路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利益,反映行業願望,為發展繁榮我市公路事業多作貢獻。
任務
(一)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或服務的推介活動等。
(二)研究探討該市公路事業改革發展的理論和實踐,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等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
(三)制訂本行業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教育職工熱愛本行業,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以及本行業市場準入的規範和管理。
(六)開展有關行業檢查和評比工作。
(七)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八)結合該市公路行業的改革發展和會員單位的要求,組織技術攻關、課題研究、成果推廣和項目評估等活動。
(九)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社會組織的有關經營活動關係。
組織機構
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本會秘書處是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本會秘書處目前下設財務部、行政部、會員管理部和經營開發部等4個工作部門。
協會目前擁有57家會員單位。會員單位主要包括施工企業、養護維修企業、材料設備生產和供應企業、工程諮詢服務企業等。
協會精神
愛崗敬業、務實創新。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成都公路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 Chengdu Highway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性質
成都公路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經成都市交通局批准、成都市民政局註冊登記並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以公路建設、公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養護、路政以及經營性公路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和部門自願參加組成的地區性行業組織, 屬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組織會員和行業相關企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及守法經營等行業自律工作;充分發揮行業社會團體的組織、協調、服務功能,為政府和企業服務。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規範公路建設市場、維護市場秩序,為推進公路事業的發展當好參謀和助手。
第四條 本會在成都市交通局、成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下,依法組織和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成都市洗面橋街30號高速大廈A座五樓。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受行業主管部門的委託,組織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組織行業培訓。
(二)參與行業發展戰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立法提供依據或建議。
(三)組織學術研究和參與行業標準研究及科研成果鑑定,並提供諮詢服務。
(四)承擔公路建設行業有關市場規則,資信登記,資質審查和參與行業內工程技術人員初、中級技術職稱的評定工作。
(五)開展國際間業務技術交流活動。組織交流全行業的先進技術與經驗,加強信息交流和人才交流。組織參觀學習,促進企業橫向聯繫。
(六)收集分析行業信息資料,向政府提出制定法規、行業規劃,調整行業技術、經濟政策等方面的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並參與有關活動。
(七)承辦政府機關或會員委託辦理的事項,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依照法律、法規應當辦理的事項。
(八)依託行業優勢,積極拓展、大力興辦各類中介服務等經營實體,壯大行業協會自身實力。為開展豐富多彩的行業協會活動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
(九)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是:從事公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路政、養護以及經營性公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
(二)個人會員是:熱心公路事業,並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部門負責人。
會員入會由成都公路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審批,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參加。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委託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在經濟技術諮詢、業務培訓中享受優惠待遇;
(四)優先取得本會的信息及編輯出版的書刊和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承擔本會交辦的任務。
(三)關心本會工作,及時反映情況,提供經驗和調查研究資料;
(四)支持協會為發展壯大本會所作的各項工作。
(五)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不得重新加入。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鑒於本行業門類較多、會員分散、隊伍龐大的實際情況,根據議事和開展工作需要,本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
理事按不少於全體會員十分之一比例經本會秘書處和有關單位推選方式產生,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理事(兼會員代表,下同)是理事單位選派的代表,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變動等情況難以繼續任職時,理事單位可提出調整人選,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任免。
第十八條
理事單位和當選理事在任期內有義務與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保持密切聯繫,經常反映行業和會員單位的情況,根據工作需要擔任本會專業機構相關領導職務並積極工作;理事單位應積極支持本會開展活動,承擔本會安排的工作並完成任務。
第十九條 理事單位應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不能完成本會交辦工作、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取消理事資格,收回理事證書,並由本會秘書處或有關單位另行推選,按程式增補。
第二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理事會組成和增補、調整、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決定本會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授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特殊情況下可以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三)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聘請顧問和高級顧問;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處理屬於常務理事會職責範圍內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或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或授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特殊情況下可以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的會長辦公會,討論本會日常工作中需由集體決定的重要事項,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按照行業特點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秘書處,作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
第二十九條 本會可聘請知名專家、學者為本會的名譽理事、名譽會長、顧問或高級顧問。
第三十條 為開展業務活動,本會可設定若干部門,各部門是本會聯繫會員單位的工作機構,不是獨立社團法人,其組成任務如下:
(一)各部門的負責人由會長任選,部門由部長、副部長及工作人員組成,負責處理本部門的日常工作;
(二)各部門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和工作計畫,針對本部門帶共性的問題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進工作;
(三)各部門應根據本章程制訂工作條例,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實施,部門工作計畫及重大活動,預先報常務理事會審定,由本會秘書處統一協調。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本會重大經營活動及經費安排
;(五)對本會重要人事安排提出推薦人選或方案;
(六)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指導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施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經會長審定同意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辦理會長交辦的有關事項;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業務收入;
(四)捐贈及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經費開支範圍如下:
(一)辦公設施、設備購置及維護;
(二)日常辦公;
(三)組織行業活動;
(四)調查研究和課題等項目;
(五)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和差旅費;
(六)補助各專業工作機構;
(七)專家聘用;
(八)宣傳出版;
(九)政府無經費委託的工作;
(十)行業公益事業;
(十一)辦公用房租金;
(十二)國際組織會費;
(十三)按照有關人事及項目管理規定發放的獎勵經費;
(十四)其它為保障正常工作的必要開支。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可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會所屬的經營性實體可參照經營性公司的有關規定或標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四十七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後的章程,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以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第五十三條 本章經2005年5月31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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