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寧縣審計局

懷寧縣審計局

根據中共安慶市委辦公室、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懷寧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慶辦發[2010]6號)精神,設立懷寧縣審計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寧縣審計局
  • 所屬部門:懷寧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懷寧縣
  • 局長:劉剛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職責調整,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及其相關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相關建議;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縣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提交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經縣政府批准,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市審計局報告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級政府投資和以縣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及垂直管理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
6、縣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和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的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事項。
(五)按規定對鄉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協調機關各股室的工作關係;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財務、保衛、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工會、計畫生育工作,組織實施考核和表彰工作。
(二)綜合法規股
承擔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安排工作;辦理審計項目的授權工作;承擔有關審計制度的起草、修改和報批;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審計通聯工作;負責審計公示和審計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和年度審計項目質量考核。
(三)財政金融和企業審計股
組織審計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對國有金融機構、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和外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對相關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開展相關專項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
組織審計縣人大機關、縣政府工作機構、縣政協機關、縣法院、縣檢察院和黨群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教育、衛生專項資金;組織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福利、救災救濟、優扶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由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農林水利、扶貧開發、資源環保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組織審計縣級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負責對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組織對相關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
負責研究草擬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定、辦法和工作計畫;組織實施縣直黨政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鄉(鎮)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縣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承擔縣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要求協助配合的經濟案件查證工作;承擔縣委、縣人大、縣政府交辦的經濟責任審計任務;負責經濟責任審計統計、信息管理工作;完成縣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審計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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