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遣番代違限,鎮、戍防人番代(輪番戍防)違期不遣的行為。唐朝軍事法中罪名之一。唐朝法律規定:每年防人要在十月一日交代,屆時,官司違限不遣番代要處此罪。 《唐律疏議·擅興》: “諸鎮、戍應遣番代,而違限不遣者,一日杖一百,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到而不放者,減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