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核銷基建支出審計

應核銷基建支出審計是對建設單位發生的不計入交付使用財產成本,而應按照規定單獨核銷的各項支出的審計。

審計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應核銷投資支出(列為投資完成額)。具體內容: (1)生產職工培訓費;(2)施工機構轉移費; (3)樣品樣機購置費; (4)農業開荒費用;(5)報廢工程; (6)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然後應核銷其他支出(不列入投資完成額)。具體內容:(1)設備、器材盤虧和毀損的原因以及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2)調整材料調撥價格折價是否按規定執行;(3)非常損失是否真實,確屬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意外事故造成;(4)自籌基建投資是否按規定繳納建築稅,稅額計算是否正確; (5)停緩建維護費是否有批准計畫,維護工作做到定崗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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