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具本人

文書制度。指有資格用題本向皇帝奏報政務的官員。清初原定,在京六部及院寺等堂官,在外文官督撫、武官將軍都統提鎮,可以具題本奏事,其餘均令上司官代奏。順治二年(1645)題準,在外督、撫、鎮、按到任及慶賀本章均準封進,謝恩概免。司道等官事件,聽督撫代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應具本人
  • 外文名:Should be I
  • 類型文書制度
  • 含義:用題本向皇帝奏報政務的官員
總兵官除事關軍機及兵馬錢糧外,其餘悉歸督撫題達,違者執法題參。順治十年題準,各省大計之年,布、按、都司、運司及府、州、縣等官均具本造冊送通政使司。康熙十年(1671) 議準, 各省大計, 布、按、都司、運司仍照舊例封投本冊, 其府、州、縣等官停止具本造冊。又定,在京官員事關通省沾恩合詞陳謝之本,皆赴通政使司恭進,由司送閱。康熙三十七年奉旨,文官侍郎以上、武官總兵以上如有遺本,準其投遞通政使司封進,以下官員如有遺本,一概駁回。康熙五十一年議準,尚書、都御史、侍郎、副都御史、宗人府府丞、通政使、詹事、大理寺卿、太常寺卿、順天府尹、光祿寺卿、太僕寺卿、僉都御史、左右通政、大理寺少卿、少詹事、太常寺少卿、鴻臚寺卿、太僕寺少卿、國子監祭酒、通政使司左右參議、光祿寺少卿、鴻臚寺少卿均許進遺本,其不及具本者聽之。嘉慶十七年(1812)奉旨停止進遺本之制。此後雖仍有一些大臣於臨終進遺本或遺折者,如林則徐曾有遺本,張子洞也有遺折,但已非制度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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