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監督制是指由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根據特定程式進行違先審在的制度,在大多數國家,稱為“憲法法院”,少數國家稱為“光法委員會”。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獨立於普通法院系統,其系統的產生也有別於普通法院系統,其法官或委員的產生也有別於普通法院法官。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既具有司法性,又具有政治性。
由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進行憲法監督的制度起源於1799 年法國憲法設立的護法元老院。根據該憲法規定,護法元老院有權撒銷違反憲法的法律。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享有廣泛的職權,如德國憲法法院除享有違憲審查權、憲法解釋權外,還享有許可權爭議裁決權、彈劾案件審判權、選舉訴論案件審判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