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有關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負責擬定全縣環境保護的整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重大
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協助調查處理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牽頭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警調查處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負責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申報生態環境領域項目,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全縣相關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制定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配合做好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級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
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貫徹國家、省、市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執行國家生態環境監測規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縣級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與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全縣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級生態環境監測網和全縣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縣級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國際交流合作與有關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相關生態環境事務。
(十一)落實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做好中央、省、市對我縣開展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宣傳,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慶陽市生態環境局鎮原分局應加強、最佳化、統籌全縣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能力建設。
1.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落實國家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的政策措施,配合有關部門打擊走私洋垃圾入境。
2. 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安全,建設綠色幸福美好新鎮原。
3.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對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生態環境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現任領導
局 長:張志憲
副 局 長:王 華 張勝利 張金剛
紀檢組長:康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