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居民結婚登記由一方或雙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受理。
辦理機構,辦理時限,申辦對象,申辦手續,辦理程式,辦理依據,行政救濟,
辦理機構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
辦理時限
證件齊全、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場受理、發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並書面告知理由。
申辦對象
(一)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二)當事人必須是自願和無配偶;
(三)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四)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五)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六)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申辦手續
(一)戶口薄(含複印件);
(二)居民身份證(含複印件);
(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到登記處填寫統一格式的聲明書)。
辦理程式
當事人出示證件→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頒發《結婚證》。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行政救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按照《行政複議法》或者《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