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犯罪人是指 長期多次實施多種犯罪行為者。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美國犯罪心理學家亞伯拉罕森等提出。美國犯罪學家沃爾夫岡等在所著《同生群中的少年犯罪》(1972)中的有關實證研究及之後其他人的研究均表明,一小部分人實施了大部分的犯罪行為。
這一概念由此得以承認和廣泛傳播,成為美國20世紀80年代後犯罪學研究的中心之一,並對刑事政策及犯罪控制策略產生影響。美國犯罪學家格林伍德認為,此類犯罪人的特徵為:(1)在本次逮捕前兩年曾入監服刑一年以上;(2)16歲以前有少年犯罪的記錄並受過處分;(3)在本次逮捕前兩年內使用過海洛因或其他藥物;(4)少年時期使用過海洛因或其他藥物;(5)在本次逮捕前兩年,就業工作不到一年。此類犯罪人具有被逮捕或法庭受審經驗,一般刑事制裁措施對其並不產生威懾作用,相反,懲罰越嚴厲,其成為累犯的可能性越大。有研究者建議對此類犯罪人實行長期監禁,以大幅度降低犯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