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駐華大使致張春賢部長的函是由義大利在2004年10月2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運,稅收
- 簽訂日期:2004年10月21日
- 生效日期:2004年10月2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張春賢部長閣下
親愛的張春賢部長:
我謹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簽署的《義大利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並建議:(一)將該協定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締約一方的海運公司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締約另一方豁免所得稅和其他任何稅收”:(二)上述的修改將不影響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義大利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的規定。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議,我建議本函和您的復函將構成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締約雙方根據各自國內法完成使本換函生效的法律程式後相互通知,本換函自最後一方收到對方通知之日起生效。順致最高的敬意。
義大利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孟凱帝(簽字)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北京
張春賢部長致意駐華大使的復函
義大利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孟凱帝閣下
親愛的孟凱帝大使:
我榮幸地確認收到您今日的來函,其內容如下:
“我謹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簽署的《義大利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並建議:(一)將該協定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締約一方的海運公司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締約另一方豁免所得稅和其他任何稅收”;(二)上述的修改將不影響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義大利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的規定。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議,我建議本函和您的復函將構成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締約雙方根據各自國內法完成使本換函生效的法律程式後相互通知,本換函自最後一方收到對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高的敬意。”
以上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部長
張春賢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張春賢部長閣下
親愛的張春賢部長:
我謹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簽署的《義大利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並建議:(一)將該協定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締約一方的海運公司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締約另一方豁免所得稅和其他任何稅收”:(二)上述的修改將不影響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義大利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的規定。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議,我建議本函和您的復函將構成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締約雙方根據各自國內法完成使本換函生效的法律程式後相互通知,本換函自最後一方收到對方通知之日起生效。順致最高的敬意。
義大利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孟凱帝(簽字)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北京
張春賢部長致意駐華大使的復函
義大利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孟凱帝閣下
親愛的孟凱帝大使:
我榮幸地確認收到您今日的來函,其內容如下:
“我謹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簽署的《義大利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並建議:(一)將該協定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締約一方的海運公司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締約另一方豁免所得稅和其他任何稅收”;(二)上述的修改將不影響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義大利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的規定。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議,我建議本函和您的復函將構成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締約雙方根據各自國內法完成使本換函生效的法律程式後相互通知,本換函自最後一方收到對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高的敬意。”
以上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部長
張春賢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