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

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遭受人身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它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最基本的類型。其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遭受人身意外傷害並由此造成死亡或殘疾,由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或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保險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
  • 外文名: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 類型:人身保險
  • 給付條件: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
  • 計算基礎:根據保險金額損失率
構成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責任的必要條件,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的給付方式,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的給付對象,

構成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責任的必要條件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遭受人身意外傷害。包含以下兩方面的要求:①人身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而不是主觀推斷的。②被保險人遭受人身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須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開始以前曾遭受人身意外傷害,而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或殘疾,不構成保險責任。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被保險人一次遭受人身意外傷害的過程,有一段時間在保險有效期間,另一段時間在保險有效期結束之後。對這類情況,只要人身意外傷害發生的最初時間在保險有效期內,就視同整個人身意外傷害過程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對於保險期間結束後的那一段時間繼續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也屬於保險責任。
2.被保險人在責任期限內死亡或殘疾。這一條件包含以下兩個要求:①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②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發生在責任期限內。對於因人身意外傷害造成死亡的情況而言,責任期限實際上是確定死亡的時間。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受人身意外傷害,在責任期限內生理死亡,則顯然已構成保險責任。但是,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飛機、車、船失事等原因下落不明,那么等到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一般從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之時,責任期限已經結束。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障。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訂有失蹤條款或在保險單上籤注關於失蹤的特別約定,規定被保險人確因人身意外傷害事故下落不明超過一定期限(如3個月、6個月等)時,視同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但如果被保險人以後生還,受領保險金的人應把保險金返還給保險人。
對於人身意外傷害造成殘疾的情況而言,責任期限實際上是確定殘疾程度的期限。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遭受人身意外傷害,治療結束後被確定為殘疾,這時責任期限尚未結束,則保險人顯然可以根據殘疾程度給付保險金。但是,如果被保險人在責任期限結束時尚未結束治療,是否造成殘疾以及殘疾程度都不能確定,則以責任期限結束這一時點的情況確定殘疾程度,並按照這一殘疾程度給付殘疾保險金。以後,即使被保險人經過治療痊癒或殘疾程度減輕,保險人也不追回全部或部分殘疾保險金。反之,即使被保險人加重了殘疾程度或死亡,保險人也不追加給付保險金。
3.被保險人所遭受的人身意外傷害是造成死亡或殘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人身意外傷害與死亡、殘疾之間的因果關係包括以下3種情況:①人身意外傷害是死亡、殘疾的直接原因。即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直接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②人身意外傷害是死亡、殘疾的近因。即人身意外傷害事故是引起直接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事件或一連串事件的最初原因。如被保險人被狂犬咬傷後患狂犬病而死。③人身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誘因。即人身意外傷害使被保險人原有的疾病發作,從而加重了後果.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例如,被保險人患有冠心病,在乘車途中因顛簸心肌梗塞發作而死亡。

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的給付方式

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屬於定額給付保險,當保險責任構成時,保險人按保險契約中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
1.死亡保險金的給付方式。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的死亡給付是按照保險契約中的規定進行的不得有所增減。
2.殘疾保險金的給付和計算方式。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的殘疾給付根據殘疾保險金額和殘疾程度兩個因素確定。在人身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契約中,殘疾程度規定得越詳細,在給付保險金時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就越不易發生爭執。但是無論如何詳細也不能窮盡所有情況,所以對於未作規定的情況,往往只能由當事人之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規定的殘疾程度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時,可提請仲裁或由人民法院審判。需要注意的是,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的殘疾保險金不超過保險金額。
殘疾保險金一般按以下列公式計算:
殘疾保險金=保險金額×殘疾程度(比率)
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一次人身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身體多處致殘的,則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身體各處殘疾程度比率之和的乘積計算保險金,但如果各處殘疾程度比率之和超過1,則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即:
保險金B=保險金A×min{1,<span class="texhtml"><font size='+2'>∑</font><i>P</i><sub><i>i</i></sub></span>},
其中,用Pi 表示第i處殘疾程度比率。
(2)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多次遭受人身意外傷害,由保險人對每次人身意外傷害所致殘疾按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但保險金累計不超過保險金額,即:
保險金B=保險金A×min{保險金額,<span class="texhtml"><font size='+2'>∑</font><i>B</i><sub><i>i</i></sub></span>}
其中,Bi 表示第i次人身意外傷害導致殘疾的保險金。

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的給付對象

1.殘疾保險金的給付對象。保險人給付殘疾給付金的意義在於保障因人身意外傷害致殘的被保險人利益,因而殘疾保險金由被保險人本人受領。
2.死亡保險金的給付對象分為:①在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由受益人領取。②在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死亡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範圍和順序,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受領。③在無受益人又無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保險人不給付保險金。因為在人身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中,保險人可視為被保險人的債務人,當債權人不復存在或自願放棄債權時,債即消滅,保險人的債務得以免除,所以不必再支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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