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人致死案

意外傷人致死案,發生於1920年8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意外傷人致死案
  • 發生時間:1920年8月
  • 發生地點:山西
  • 涉及人物:甲、乙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1920年8月。山西某甲被人毆打,受傷很重,乙並不知道。不久甲、乙發生矛盾,乙因怒毆甲,甲再次受傷,又過幾天就死了。經調查,乙所加的傷害,不至於使甲死亡。案件呈報給省廳。關於乙是否定罪,應定何罪,該廳意見不一。一種認為,按刑法原則:“責任人力致助成某種舉動之影響者,責任即應更新。”乙的毆打行為,就是一種助成,應使乙負殺人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乙所加的傷害,既然不至於致甲死亡,就應視為乙對甲死的影響,未曾予以助成之力。但乙的傷害行為是確實的,因此乙僅負傷害的責任。山西高等檢察廳將此案轉詢大理院解釋。大理院的回函:乙毆甲,是屬殺人還是屬傷害,此關係到事實問題。據來文稱甲的死亡既非乙毆傷所致,且乙在毆甲時又不知道甲已受傷,除其當時意在殺人,應查明所加害是否足以促成甲身死,分別按殺人既遂或未遂論外,如僅意在傷害,也應查明所加傷害是否足以促甲身死,分別按傷害人致死或傷害人而未致死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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