恤貧經費

恤貧經費,清代鹽稅之一。光緒二十年(1894),浙江溫處鹽厘局稟明鹽院,照以前青田鹽局宮辦章程,每月鹽厘收數提收三厘,作為溫溪恤貧經費。二十四年,在整理鹽局案內,奉部飭鹽斤每斤加價二文,該局每箭二百數十斤僅收洋五分,不敷甚巨,議將支放恤貧經費盈餘專為彌補該局鹽斤加價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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