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

2022年11月10日,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制定了《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試行)》。本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兩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
全文,有關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制定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指導意見》(林辦發〔2020〕94號)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如下。
一、適用範圍
適用於行政相對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義務,履行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作出的行政處罰規定的義務,以及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實施的代履行。
適用本標準的情形包括:
(1)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後一年內,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
(2)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
(3)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後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的;
(4)違法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地、林木毀壞的;
(5)違法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
(6)盜伐、濫伐林木的;
(7)造成森林火災的;
(8)拒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或者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工序要求和質量標準
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應以恢復林地土壤為主要目標,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條件惡化。一般應當經過覆蓋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蓋等工序。
(一)毀壞林地的覆蓋物清除要求
1.採石、采砂、采土、採礦等挖損方式毀壞的林地,應填埋塌陷坑穴,清除地表剩餘物。
2.排土、廢石、矸石、尾礦、垃圾等壓占方式毀壞的林地,應按照生態環境部門有關要求,根據國家和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採取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3.建築物、構築物壓占的林地,須拆除建築物、構築物,並徹底清除地基硬化層;硬化道路或場地,須清除地表硬化層。
4.開墾方式毀壞的林地,清除地表農作物及耕種設施。
5.其他毀壞林地參照《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中的“損毀土地復墾質量要求”,確定相應工序。
(二)地面、坡面平整要求
1.依據當地自然環境恢復地形,開展地面平整,清理較大石塊。
2.處置坡面不穩定因素,進行削坡排危,清除坡面危岩體及鬆動石塊。
3.坡面集排水、固土參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復技術規範》執行。
(三)表土覆蓋
對恢復區進行客土表土覆蓋並壓實,或進行地面疏鬆翻墾,確保恢復區自然沉實土壤覆土厚度不低於30厘米,植穴處厚度不低於50厘米。恢復後的林地土壤質量和生產力水平不低於《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中黃土高原區各類型林地的復墾質量控制標準,有效土層厚度不低於30厘米,土壤容重不低於1.5g/cm,土壤質地為砂土至砂質黏土,礫石含量不高於25%,pH值為6.0~8.5,有機質不低於0.5%。
三、恢復植被的工序要求和質量標準
恢復植被應當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實行原地、同面積、等質量恢復。行政相對人自行恢復的,施工前須編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實施方案,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省直林局)批准後實施。
(一)恢復植被的樹種選擇
恢復植被方式採用植苗造林,原則上採用喬木樹種或灌木樹種。植被的培育目標不低於原有植被質量。樹種選擇要根據適地適樹原則,根據恢複目標,優先選擇原有喬木樹種或優良鄉土樹種,慎用外來樹種,提倡營造樹種有生態互補作用的混交林。
(二)恢復要求
1.造林技術要求
根據現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分區施策,科學設計造林模式,選擇適宜的季節,積極採用先進技術,營造健康、穩定的森林。
整地、種植點配置、種植技術、施肥、蓄水保墒、未成林撫育管護參照《造林技術規程》執行。
造林立地劃分、最低種植密度按照《山西省造林技術補充規定》(晉林辦造〔2017〕36號)執行,且不低於原林分密度。
種植苗木使用符合《山西省主要造林樹種苗木質量分級》要求的Ⅰ、Ⅱ級合格苗。
裸露坡面植被恢復參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復技術規範》執行。
2.造林驗收標準
(1)恢復完成後3個月,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省直林局)進行第一次驗收,造林面積不小於需要恢復植被的林地面積,整地、種植質量需符合技術措施要求,作業設計施工率不低於95%,苗木綜合成活率不低於90%。
(2)恢復完成後1年,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省直林局)進行第二次驗收,暖溫帶區造林成活率不低於85%,半乾旱區造林成活率不低於70%,四旁植樹不低於90%,對造林成活率不足的小班進行補植或重新造林。
四、恢復期限與責任
經批准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自使用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施工;未經批准使用林地的,應在處罰決定作出後一年內完成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施工。
恢復植被完成後,由林權所有人所有林木並享有林木收益。行政相對人履行養護責任,養護期為三年。由林權所有人代為養護的,雙方簽訂養護契約,由行政相對人承擔費用。
五、樹木補種標準
(一)補種原則
補種樹木,以確保森林面積不減少、森林質量不下降為主要目標,通過在原地或者異地種植不少於被盜伐、濫伐、毀壞、燒毀的林木株數的樹木,恢復森林植被,修復森林生態。
(二)補種地點
補種樹木優先在原地進行,原地無法滿足補種株數要求的,超出株數可以異地補種。異地補種地點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林地保護利用、造林綠化等專項規劃,權屬清楚,相對集中連片,一般限定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原地補種的,林種應當與原用途保持一致;異地補種造林的,林種按照有關規劃確定。
(三)補種工序要求和質量標準
補種樹木的樹種選擇、工序要求、質量標準等,參照恢復植被的樹種選擇和恢復要求執行。異地補種的,根據補種地點周邊森林類型和立地條件選擇樹種。
(四)補種期限與責任
補種樹木作業一般應當在當年造林季節結束前完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當年造林季節已結束或者在造林季節內難以完成的,可以延長至下一年度春季造林季節結束前。
補種樹木完成後,由林權所有人所有林木並享有林木收益。行政相對人履行撫育管護責任,撫育管護期為三年。由林權所有人代為撫育管護的,雙方簽訂撫育管護契約,由行政相對人承擔費用。
六、費用標準
(一)行政相對人自行承擔
行政相對人在恢復期限內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達到上述標準,所需費用自行承擔。
(二)代為履行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代為履行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所需費用由行政相對人承擔。
代履行費用除包括實際施工所需費用外,還可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五項所規定的費用,即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以及防止損害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2.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費用標準,根據編制的恢複方案具體確定或參照當地土地復墾費標準執行,但每平方米不得低於20元。
3.恢復植被、補種樹木的費用標準,按照現行有效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標準執行。

有關通知

一、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建設項目臨時使用林地不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義務由用地單位或個人依法履行,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直各林局負責對義務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標準》實施之日已受理,但尚未作出許可決定的臨時使用林地項目按此《標準》執行。
二、未編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方案》的臨時使用林地項目,行政許可部門不得批准臨時使用林地。《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方案》的備案管理按照《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關於轉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範>的通知》(晉林資函〔2021〕40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標準》實施之日前已立案調查,但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執法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優先適用原法律法規規定,按《標準》處罰較輕的,適用《標準》。
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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