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忻州地區引進資金技術項目人才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0412
- 發布日期:1992-10-15
- 生效日期:1992-10-15
【發布單位】8041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0-15
【生效日期】1992-10-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忻州地區引進資金技術項目人才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
(忻地行發〔1992〕104號1992年10月15日)
為了加快改革開放步伐,積極引進資金、技術、項目、人才,推動我區經濟儘快上新台階,現根據地委、行署〔1991〕19號檔案《關於引進資金、技術、項目、人才獎勵辦法的暫行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獎勵申報程式及說明
(一)凡引進項目、資金、技術、人才申報獎勵者,均需由本人詳細填寫審批表(附後)。由受益單位詳細簽注意見並蓋章,企業主管部門審查蓋章,證明單位加注意見後,技審批許可權報行署經協委或各縣(市)經協委(辦)審批。
(二)引進技術者,要先由地、縣科委就引進技術的可行性、難易程度,技術經濟預測等進行綜合評估,加注意見後才能申報獎勵。
(三)獎勵引進資金者,審批表證明單位一欄內必須由收款銀行核實蓋章。
(四)對引進入才的獎勵,要由受益單位詳細寫出證明材料。
(五)獎勵費從引進資金、技術、項目、人才的受益企業自有資金中支付。屬於合資、合作企業、獎勵費由我方自有資金中支付;屬獨資企業項目由同級財政專項列支。
(六)農轉非獎勵指標的辦理,應經由地區計委從申請指標或調劑指標中給予解決,公安部門辦理轉戶手續。
(七)招工及獎勵工資憑審批表到勞動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八)地區及各縣市經協委成立評審小組,全權受理有關獎勵評審工作。
二、獎勵具體辦法
(九)引進資金、技術、項目、人才的獎勵條件,以忻地發〔1992〕19號文,第一、二、三、四項執行。
(十)安排子女、親屬就業,調動工作和晉級的獎勵辦法:
1、凡符合19號檔案第三條第六項規定條件者,勞動部門可照顧其兩名子女、親友參加工作或給予調動工作。
2、安排子女、親友就業的走向,一般在受益企業,如果本人要求跨企業安排或者其子女、親友已參加工作,要求在企業之間調動的,都要自找接收單位,勞動部門協助並積極予以辦理。
3、對發展我區經濟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勞動部門可優先解決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在全民或集體企業就業。經地委、行署授予“振興忻州經濟”特等獎的上浮二級工資,一、二等獎的上浮一級工資,浮動期一般為二年。到期後,經企業推薦勞動部門批准,可占用企業3%獎勵晉級指標將浮動工資轉為固定工資。
(十一)優先解決農轉非的獎勵辦法:
1、凡引進資金在30萬元以上者解決一名農轉非戶口。
2、在開發區或在城市規劃區興辦企業投資在20萬元以上者解決一名農轉非戶口。
3、獲國家級科研成果獎,獲省級科研成果一等、二等獎者解決1-2名農轉非戶口。
4、凡引薦外商投資辦企業,外商投資金額在20萬元以上者(包括20萬元)解決一名農轉非戶口。
5、引進技術、人才開發新產品,年創稅利20萬元以上(包括20萬元)解決一名農轉非戶口。
6、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者解決1-2名農轉非戶口。
三、審批許可權
(十二)行署經協委和各縣市經協委要成立獎勵評審組,負責辦理有關評審事宜。
(十三)凡縣級以下單位(含縣級)引進項目、技術、人才,獎金在3萬元以下的,由各縣(市)經協委審批,報地區經協委備案;獎金在3萬元以上和其它重大獎勵,需報各縣(市)分管縣(市)長審批。
(十四)區級單位,引進項目、資金、技術、人才,獎金在3萬元以下的,由行署經協委審批;獎金在3萬元以上優先解決農轉非指標和其它重大獎勵,要報行署分管令員審批。
(十五)本細則由行署經協委負責解釋。
(十六)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