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投毒案

念斌投毒案

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縣澳前村17號兩戶居民家中多人出現中毒症狀,其中兩人經搶救無效死亡。警方經過偵查,很快確定是人為投入氟乙酸鹽鼠藥所致,認為其鄰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訴。後該案歷時8年10次開庭審判,4次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書,並撤銷原判發回福建省高院重審。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銷了福州市中級法院對念斌的死刑判決,該案件發回福州中院重新審判。2011年9月7日,該案在福州中院再次開庭審理,再次對念斌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一、撤銷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二、抗訴人念斌無罪。三、抗訴人念斌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14年9月,平潭縣公安局已對念斌重新立案偵查。11月,念斌曾兩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辦理護照遭拒。他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遭官方拒絕。2014年12月26日上午,念斌向福建省檢察院提交控告書。2015年2月15日,福州市中級法院決定先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8.9萬元;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2017年5月,念斌向公安申請412萬國家賠償。2017年5月26日,福建省高院賠償委員會就該案進行開庭質證,質疑了念斌此前所做的司法鑑定報告,認為念斌是沒有傷殘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念斌投毒案
  • 時間:2006年7月27日
  • 分類:刑事案件(冤案)
  • 人物:陳炎嬌
  • 發生地點:福建省平潭縣澳前村17號
  • 傷亡情況:2人死亡
人物經歷,案發過程,傷亡情況,偵查實情,現場勘查,理化檢驗,認定嫌疑,案件審查,留置審訊,提起公訴,審理過程,再次立案,國家賠償,申請複議,賠償決定,開庭質證,社會反響,社報評論,法律界評,

人物經歷

2006年7月,福建福州平潭縣澳前鎮澳前村陳炎嬌、丁雲蝦兩家人用餐之後,多人同時中毒,丁雲蝦一對兒女搶救無效死亡,事後警方檢驗顯示,兩人系氟乙酸鹽鼠藥中毒。
念斌投毒案
2006年8月7日,念斌被警方帶走。
2007年2月,念斌被福州檢方公訴。
2008年2月、2009年6月、2010年4月、2011年11月福州中院、福建高院分別4次判處念斌死刑。
2013年7月、2014年6月,福建高院先後兩次開庭審理此案。
2014年8月22日,念斌被判無罪釋放。

案發過程

2006年7月27日晚6時,澳前鎮澳前村村民陳炎嬌及其女兒和租住在其家中的丁雲蝦及其三個孩子,與往常一樣一起吃晚飯。晚飯吃的是稀飯和青椒炒魷魚、醬油煮雜魚兩道菜,稀飯是各家自煮的,陳家人吃自家的白薯稀飯,丁家人吃自家的白米稀飯。陳炎嬌母女和丁雲蝦的三個孩子共同吃了青椒炒魷魚和醬油煮雜魚,丁雲蝦最後一個進屋吃飯時,魷魚已經被吃光,所以丁雲蝦只吃了自家的白米稀飯和雜魚,沒有吃到魷魚。當晚,兩家人所吃食物只剩下醬油煮雜魚,魷魚和丁家白米稀飯全部吃光。飯後,丁雲蝦清洗了煮飯、炒菜的用具和餐具。
當晚9時許,丁雲蝦的10歲的大兒子俞攀和8歲的女兒俞悅首先出現腹痛、嘔吐、全身抽搐等中毒症狀。丁雲蝦疑為受涼,便叫人給兩個孩子進行針灸,但1個多小時後孩子的症狀並未得到緩解。與此同時,陳炎嬌16歲的女兒念福珠也出現了頭痛症狀。
凌晨零時10分左右,俞攀、俞悅二人因出現昏迷等危險症狀被送往縣醫院搶救,隨後正在睡夢中的小兒子俞涵也被叫醒一併被送往醫院。醫生初步診斷兩個孩子可能是食物中毒。28日凌晨2時許,在丁家被送往平潭縣醫院後,因念福珠開始出現腹瀉、拇指抖動等症狀,陳炎嬌與其也一起被送往平潭縣醫院洗胃治療。
因俞攀、俞悅入院時已處於深度昏迷狀態,雖經平潭縣醫院醫生1個多小時奮力搶救,但還是回天無力,俞悅、俞攀分別於28日凌晨2時和5時先後死亡。
因出現了兩人死亡的嚴重後果,當天晚上與死者一同吃飯的俞涵、丁雲蝦、念福珠、陳炎嬌也都於28日8時、15時左右先後被送至福建省立醫院開始檢查治療。
2014年11月,因疑罪從無而被判無罪釋放的福建“念斌投毒案”主角念斌,兩次來到福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護照,但被明確告知無法辦理,相關人士稱9月份平潭縣公安局已經重新立案,對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許出境。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公開宣判引發廣泛社會關注的“念斌投毒案”,對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抗訴人念斌宣告無罪。

傷亡情況

以下為中毒者及簡短介紹:
姓名性別年齡身份情況
丁雲蝦
32歲
7月28日凌晨送至平潭縣醫院治療,當日上午送至省立醫院搶救(但是根據《鐘山說事》的記錄,丁雲蝦雖被送至醫院就診卻並未發現中毒。即沒有中毒現象。)
俞悅
8歲
丁雲蝦女兒
7月27日晚首先產生中毒症狀,感到肚子疼並嘔吐,28日凌晨送至平潭縣醫院治療,2點50分死亡
俞攀
10歲
丁雲蝦大兒子
7月27日晚抽筋、嘔吐,28日凌晨送醫治療,5點20分死亡
俞涵
6歲
丁雲蝦小兒子
7月27日晚肚子疼、嘔吐,28日凌晨送至平潭縣醫院治療,當日上午送至省立醫院搶救
陳炎嬌
丁雲蝦房東
7月28日凌晨送至平潭縣醫院治療,當日上午送至省立醫院搶救
念福珠
陳炎嬌女兒
7月27日晚感到頭疼,7月28日凌晨送至平潭縣醫院治療,當日上午送至省立醫院搶救

偵查實情

現場勘查

2006年7月28日凌晨5時28分平潭縣公安局於接到報案後,便封鎖了丁雲蝦、陳炎嬌家廚房進行現場勘查,並於7月28日當天做出(2006)080017號《立案決定書》,對俞攀、俞悅中毒死亡案立案偵查。現場勘查的同時開始向有關人員展開調查。
現場勘查中,偵查機關從丁家廚房裡提取了包括醬油煮雜魚、調味料和鍋碗瓢盆等在內的一百五十多件物品,連地面上的塵土也被掃起來送去化驗。但這一百五十多件提取物中登記造冊有記載的只有五件:
(1)丁雲蝦臥室內嘔吐物一份;
(2)丁雲蝦灶台上鐵鍋一個;
(3)灶台旁高壓鍋一個;
(4)煤爐上燒水鋁壺(原壺)一個;
(5)念斌食雜店通往陳炎嬌天井的門外側門把一個。

理化檢驗

2006年7月28日至8月9日分別委託福州市公安局進行檢驗,理化檢驗報告如下:
福州市公安局
理化檢驗報告
檢材及
包裝情況
檢驗目的
檢驗結果
委託
時間
報告
出具時間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67號
俞攀的嘔吐物100克
是否含有滅鼠藥?
經檢驗,俞攀的嘔吐物中檢出氟乙酸鹽鼠藥成分。
2006年7月28日
2006年8月1日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662號
念斌通往丁雲蝦廚房的門上提取到的門把一個
是否含有鼠藥?
經檢驗,門把上提取的殘留物衍生化二級質譜圖與標準氟乙酸鹽衍生化二級質譜圖進行比較,主要離子碎片均存在,傾向於認定門把上的殘留物含有氟乙酸鹽。
2006年7月31日
2006年8月1日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5號
丁雲蝦灶上的鐵鍋
是否含有滅鼠藥?
經檢驗,丁雲蝦灶上鐵鍋內殘留物中檢出氟乙酸鹽鼠藥成份。
2006年8月1日
2006年8月6日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6號
丁雲蝦灶邊高壓鍋(寧波吉林東方鋁製品廠)
是否含有滅鼠藥?
經檢驗,丁雲蝦灶邊高壓鍋內殘留物中檢出氟乙酸鹽成份。
2006年8月9日
2006年8月11日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6號
樓梯旁煤球爐灶上的燒水鋁鍋里的水3500毫升
是否含有滅鼠藥?
樓梯旁煤球爐灶上的燒水鋁鍋里的水中檢出氟乙酸鹽鼠藥成份。
2006年8月9日
2008年8月11日

認定嫌疑

2006年8月1日福州市公安局首先從嘔吐物中檢驗出氟乙酸鹽,同時在念斌食雜店外面靠近衛生間的門把上檢出“疑似”氟乙酸鹽毒物的物質,便出具了門把上“傾向於認定”存在氟乙酸鹽的《分析意見書》。該分析意見書令平潭縣公安局將視線轉移到念斌身上。8月6日福州市公安局在檢驗了數十件物品之後,從被洗刷乾乾淨淨的炒菜鐵鍋里檢驗出氟乙酸鹽毒物。據此,念斌被平潭縣公安局認定具有投毒作案的重大嫌疑。

案件審查

留置審訊

2006年8月7日念斌被平潭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以“留置盤問”的方式留置審訊,8月8日被拘傳,據傳當天下午做出從水壺內投毒的有罪供述。8月9日被拘留,8月18日被平潭縣檢察院批准逮捕。10月11日平潭縣公安局以念斌犯故意殺人罪將案件移送平潭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平潭縣檢察院以被告人念斌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於2006年11月6日轉至福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福州市檢察院受理後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平潭縣檢察院於2007年1月8日再次將此案移送福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福州市檢察院依法延長審查期限15日。

提起公訴

2007年2月6日福州市檢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向福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念斌犯有如下罪行:2006年7月26日被告人念斌在其食雜店中,看到顧客被丁雲蝦招攬過去而懷恨在心。次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念斌到其與丁雲蝦等人共同租用的廚房,將半包鼠藥倒入寶特瓶摻入水後倒入丁雲蝦放置在與他人共同租用廚房燒水的鋁壺中,剩餘的半包鼠藥及裝鼠藥的寶特瓶丟棄在附近的竹筐里。當天下午,陳炎嬌用鋁壺中的水幫助丁雲蝦煮魷魚,傍晚丁雲蝦用鋁壺中的水煮稀飯。當晚被害人俞攀、俞悅、俞涵、丁雲蝦、陳炎嬌、念福珠食用了稀飯、魷魚相繼中毒。其中,俞攀、俞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福州市公安局法醫檢驗,俞攀、俞悅心血尿液中檢出含氟乙酸鹽鼠藥,系氟乙酸鹽鼠藥中毒死亡。丁雲蝦的鋁壺內的水、高壓鍋殘留物、鐵鍋殘留物均檢出氟乙酸鹽成分。
在庭審中,念斌在法庭上喊冤,稱自己沒有乾投毒的事,自己做預審中的口供是被警方刑訊逼供所致。

審理過程

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級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念斌不服判決提出抗訴。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在開庭審理該案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福州中院重審。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念斌不服再次提出抗訴。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案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覆核。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以“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級法院維持死刑的裁定,並撤銷福建省高級法院維持死刑的裁定,將案件發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審判。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銷了福州市中級法院對念斌的死刑判決,該案件發回福州中院重新審判。
2011年9月7日,該案在福州中院再次開庭審理,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福州中院於同年11月24日再次對念斌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再次立案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一、撤銷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二、抗訴人念斌無罪。三、抗訴人念斌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14年9月,平潭縣公安局已對念斌投毒重新立案偵查。11月,念斌曾兩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辦理護照遭拒。
2014年11月25日,11月14日和11月22日,念斌兩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辦理護照遭拒,出入境管理部門稱,平潭縣公安局已於9月份對他重新立案偵查,已經成為布控對象,依法不允許出境。

國家賠償

2015年2月17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對賠償請求人念斌二審宣告無罪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的決定,決定先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8.9萬餘元、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兩者總計113.9萬餘元,並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賠償請求人念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念斌投毒案
福州市中級法院相關負責人說,念斌本人及其委託代理人16日未按福州中院通知要求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該院決定採取郵寄方式送達國家賠償決定書。
2014年12月,無罪釋放的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該院在媒體公開向請求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後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八年申冤的費用等總計1500餘萬元。
福州市中級法院在接受採訪時指出,接到念斌的申請後,該院於2014年12月29日立案,並於2015年1月25日聽取了念斌委託代理人及其姐姐念建蘭的意見,於2月15日依法作出上述國家賠償決定。

申請複議

2015年3月18日上午,法晚記者從念斌姐姐念建蘭處獲悉,由於對福州中院作出的113萬國家賠償決定不滿,今天下午念斌代理律師公孫雪將向福建高院提交念斌案國家賠償複議書。
念斌代理律師公孫雪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說,目前她本人已經抵達福州,下午將去福建高院提交國家賠償複議書。對於福州中院的賠償決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沒有異議之外,其他幾項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精神賠償撫慰金、傷殘賠償金等均要申請複議。
公孫雪介紹,按照法律規定,福建高院接受賠償複議書之後,一般在3個月內必須給以答覆,如果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6個月。

賠償決定

2015年6月3日,福州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賠償金標準,作出(2014)榕法賠字第3-1號《通知書》,決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差額部分55872.08元。念斌對福州中院的賠償決定不服,通過委託代理律師向福建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
12月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賠償請求人念斌申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無罪國家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維持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法賠字第3號國家賠償決定。
12月30日,福建高院發文稱,決定維持福建中院所作的念斌案國家賠償決定,向其本人郵寄送達國家賠償決定書。

開庭質證

2017年5月26日,福建省高院賠償委員會就該案進行開庭質證。福州市公安局請了一名來自湖北的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質疑了念斌此前所做的司法鑑定報告。
警方專家輔助人出具的《關於念斌傷殘鑑定的專家輔助人意見》顯示,該專家認為,念斌不存在八級傷殘,不宜進行傷病關係評定,此前念斌辯護律師單方委託的司法鑑定載明的一些症狀、結論缺乏依據或依據不足,均可排除。也就是說,警方認為,念斌是沒有傷殘的。
開庭質證結束之後,念斌隨即找到了當初出具鑑定報告的鑑定人,鑑定人看了警方專家輔助人的書面意見之後,認為不符合客觀事實和科學規律,不能成立。賠償義務機關福州市公安局請了專家輔助人出庭質疑念斌的傷殘鑑定,認為念斌並無傷殘,但法院在開庭前未通知念斌對方有專家輔助人出庭,也沒通知念斌的鑑定人到庭,“這導致了開庭質證只有對方專家發表意見,而我們沒專家出庭,沒法平等地反質證”。念斌的代理律師稱,若再次開庭,念斌一方的鑑定人均願出庭質證,在專業上做充分說明。
念斌申請再次開庭並請求鑑定人出庭,福建省高院未對念斌提出的再次開庭的申請作出回應。

社會反響

社報評論

京華時報》8月23日刊載特約評論員王雲帆的評論,批評了福建高院多次作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結論後沒有判決念斌無罪,而是發回重審,稱:“既然二審法院早在6年前就已發現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何不直接改判念斌無罪,而非要交由一審法院去‘重審’呢?刑事司法程式之所以要設計二審,正是為了讓二審法院能在這種審級關係中及時發現和糾正一審存在的錯誤,從而確保刑事審判的公正。如果說第一次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還抱有‘有錯必糾’的期待的話,在最高法以同樣理由發回重審後,福建高院再一次發回一審法院,不但顯得缺乏擔當,也與法律精神不符。”8月24日,《京華時報》刊載特約評論員王灝軍的評論,呼籲在表揚法官之餘,法院和公安應該借本案進行反思和糾偏,稱:“在福建高院贏得坊間鼓勵和點讚時,我們希望這不是個案,而是對過往的一種制度化糾偏。”
法制晚報》8月23日發表社論,對本案中案件早已判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卻審了8年以及警方的“思想工作”讓念斌咬舌自盡等疑點提出質疑,要求懲處瀆職的公檢法人員。
北京青年報》8月25日刊載一名檢察官楊濤的評論,認為若要防止念斌案再現,應摒棄“公檢法聯合辦案”來讓法院真正做到獨立辦案、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對未判死刑的重特大案件與重大疑難案件也應實行三審並建立巡迴法庭,並呼籲有關部門徹查本案中涉及的刑訊逼供和偽造證據問題。
都市時報》8月23日發表社論,引用了威廉·格拉德斯通的名言“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以及弗蘭西斯·培根的“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十倍於犯罪。因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污染水源。”,呼籲追究念斌案中瀆職違法的責任人。

法律界評

可以說,司法不公、有法不依,就是最大的司法腐敗;可以說,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不敬畏自己的責任與義務、草菅人命,就是最大的司法腐敗;可以說,公檢法工作人員不尊重生命,不重證據輕口供,就是最大的司法腐敗;可以說,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而不珍惜他人的生命權和人格尊嚴,就是最大的司法腐敗。僅僅為了他們自己的面子,使錯誤的死刑判決得不到更正,這絕不是我們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的本意。因此,對於這樣的害群之馬,絕不應當姑息遷就;因此,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對念斌的死刑作出無罪釋放的終審判決之後,應當儘快對福州市公檢法隊伍中肆意踐踏法律權威與尊嚴的失職和瀆職犯罪行為進行依法問責。
如果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僅僅對念斌作出終審改判無罪,而不依法追究責任,那就更是對法律的不尊與踐踏。因此,全國各地法院和公檢法系統,都應當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學習,建立健全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度,有錯必糾,才能執法必嚴;執法必嚴,才能依法維護司法公平與公正;司法公正,才能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郭喜林
對受害人來說,該案是他們8年來的傷口,念斌被判無罪,他們的傷口又被撕開,真兇到底是誰,在他們心裡又成了一個死結。這就是一起冤案所導致的嚴重後果,沒有贏家,只有傷害。從法院審判來講,應該堅持疑罪從無的理念,避免再次出現冤案。(張燕生評)
念斌案的悲劇,可以說是“命案必破”理念的產物。所謂“命案必破”,作為偵查機關的一種決心宣示,可以理解。如果作為對偵查機關的硬性要求,則是荒謬的、反科學的。無論科技條件如何發達,犯罪手段必然也會隨之升級。證據隨時間推移而湮滅,是不可改變的自然規律。偵查手段的局限性、偵查人員的素質、犯罪分子的抗拒心理、公眾對程式正義的期待等等,都是命案偵破中無法克服的困難。在反科學的“命案必破”要求下,必然出現兩種結果:刑訊逼供,屈打成招;或者推卸責任,將故意殺人案認定為自殺、意外事件。(易勝華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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