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絲帶心理志願者協會

心絲帶心理志願者協會

為了更好的推動心理學公益事業,打造一支優秀的心理學志願者隊伍,架起心理學與社會公益服務之間的橋樑。創建和諧社會、建設幸福中國,實現“讓更多的人因為心理學而受益”的理想,由著名心理學者韋志中教授總發起,攜手一群有志於社會公益事業的心理學工作者、社會知名人士、志願者等,成立了廣州市心絲帶心理志願者協會。協會在廣州市民政局註冊,由廣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心絲帶心理志願者協會
協會介紹,總則,本協會的名稱,本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會員制度,組織和負責人,資產管理使用,協會經費來源,經費來源準則,章程修改程式,程式終止,

協會介紹

廣州市心絲帶心理志願者協會將積極關注社會各群體的身心健康,促進社群身心全面發展,推動社區心理與社會服務,促進幸福家庭與和諧社會建設。在心理熱線、心靈驛站、危機干預和幸福心理學等公益項目做出更大成績,同時協會將促進心理學工作者、各社會團隊、社工機構、志願者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總則

本協會的名稱

廣州市心絲帶心理志願者協會,英文名稱:GuangzhouLoveRibbonPsychologicalVolunteersAssociation,縮寫:GZLRPVA。
本協會是由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協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各個群體、個體提供公益心理諮詢與社會服務,開展心理學專業訓練和督導,讓更多的人因為心理學而收益。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民政部門的業務和監督管理。
本協會住所在廣州市。

業務範圍

(一)為志願者提供專業培訓、技能訓練、督導;
(二)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傳播心理健康理念和資訊,推動心理學社會套用;
(三)緊急心理援助、危機干預,關注弱勢群體心理需求,開展多種公益服務;
(四)策劃不同主題的心理公益項目和優質心理課程;
(五)承接個人、單位、政府委託的心理項目;
(六)心理學工作者和志願者交流、分享、研究、合作。

會員制度

本協會的成員為有意願通過心理專業方法幫助他人的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願意奉獻,熱心公益,希望通過心理專業知識幫助有需要的民眾,提供及時專業的心理救助工作,為建設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核討論通過;
(三)雙方簽訂《廣州市心絲帶心理志願者協會志願者協定書》;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各項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心理培訓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取得本協會編輯出版的有關學術資料。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補充更新並分享知識。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部交納會費不參加協會活動,
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
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和負責人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
法規和行業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每屆4年
  1.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2. 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3. 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4. 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5.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本協會設理事會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會的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有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將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後通過,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具備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
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理事長任期不超過3年。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督促本會各機構的工作;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行使
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
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
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資產管理使用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經費來源準則

  1. 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2. 捐贈人、資助人或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起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3.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通過的會費標準報相關部門備案。本團體開展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4.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5.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6.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7.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8.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9.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10. 本協會如有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修改程式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程式終止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1.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2.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3.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4.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5.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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