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民法典於1975年6月19日通過,1976年1月1日起生效。共7編,480條。該法典第6編為繼承法。繼承編共6章(自第362條至第480條),計119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
  • 通過時間:1975年6月19日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繼承法的任務和目的,繼承、繼承能力等;第二章繼承的法定順序,主要規定了原則,配偶及子女繼承、父母及其後裔繼承,祖父母及其後裔繼承,國家繼承等;第三章遺囑繼承,主要對遺囑、遺贈,遺囑的形式,合立遺囑,遺囑的交付和啟封等作了規定;第四章必留份,主要對取得必留份的權利,必留份同指定繼承人的關係,必留份的滿足等作了規定;第五章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分通則,繼承人的接受和放棄、喪失繼承資格、遺產債務的清償四節;第六章繼承事務的處理。主要對繼承證書、遺產的保全和管理背施、遺產的分割等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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