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物權法概述與實體土地法》是2016年4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德]烏爾斯·彼得·格魯貝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國物權法概述與實體土地法
- 作者:[德]烏爾斯·彼得·格魯貝爾
- 出版時間:2016年4月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206 頁
- ISBN:9787562067580
- 定價:29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德國物權法概述與實體土地法》是德國美因茨大學民法學教授格魯貝爾博士(Univ.-Prof.Dr.Urs Pe-ter Gruber)傾數年心血撰寫而成的《德國物權法》(以下簡稱著作)的一部分。《德國物權法》由格魯貝爾教授在其已故先師,原美因茨大學民法學教授,德國法學家穆勒博士(Univ.-Prof.Dr.Klaus Muller)生前於1997年撰寫的物權法教科書基礎上,徹底擴展並改寫而成,由德國法學界久負盛名的專業出版社貝克(C.H.BECK)出版社2016年審校出版。《德國物權法》一書結構依傍以《德國民法典》(以下簡稱BGB)物權法編為核心的德國物權法脈絡體系,與其相輔相成,環環相扣。
作者簡介
烏爾斯·彼得·格魯貝爾,德國美因茨大學法學院民法、民事訴訟法、親屬法、繼承法教授(Univ-Prof.Dr.Urs Peter Gruber)。1970年出生,1998年完成第二次國家考試,獲德國完全法律人碩士學位(Ass.iur.),1999年以博士論文《國際保險契約法》(summacumlaude)獲法學博士學位。1998-2002年任美因茨大學法學院研究員,2002年以大學執教資格論文《國際統一私法的方法論》獲美因茨大學民法、國際私法、比較法、民事訴訟法專業的執教資格,2002-2009年任德國哈雷一威登堡大學民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和比較法教席教授,2007-2009年3月兼任瑙姆堡地方高級法院(第1民事庭)法官,2008年拒絕法蘭克福大學民法、比較法及訴訟法教席教授聘任邀請,2009年4月起任美因茨大學民法、民事訴訟法教席教授,2013年3月任美國喬治亞大學客座教授。為《德國民法典》《德國民事訴訟法》《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不同條款幾大經典註解的註解人,在知名國際法學期刊、論文集中分別用德語、英語、法語發表德國、歐盟、國際民法與商法、民事訴訟法與商事訴訟法等領域論文50餘篇,撰寫專著多部,發表德國聯邦普通法院(BGH)等法院判決評論多篇。
王強,1975年生於古都洛陽,於河南科技大學、洛陽解放軍外國語學院分別學習英、德語,獲學士學位。2001年起留學德國,師從翻譯家、語言學家高立希教授(Prof.Dr.Ulric hKautz)。2005年獲美因茨大學(漢、德、英)翻譯學碩士學位,實科專業為法律。2006-2007年於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布魯明頓分校攻讀比較文學博士。2007年起師從德國法學家何意志教授(Prof.Driur.Robert Heuser)、漢斯·哈騰豪爾教授(Prof.Dr.iur.Hans Hattenhauer)及語言學家柯彼德教授(Prof.Dr.Peter Kupfer),2012年獲美因茨大學比較民法學、法學翻譯、法律語言學方向博士學位(magnacumlaude)。2012-2015年為美因茨大學法學院研究員。2013年10月起作為中國政法大學海外引進人才任外語學院副教授,現任德語系主任、碩士生導師。2004-2005年獲美因茨大學碩士畢業生獎學金,2006年獲美國喬治城大學研究生獎學金,2008-2010年獲德國萊法州博士論文獎學金。曾為美國前總統柯林頓、德國多位前州長(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現任法官彼等人擔任翻譯)。將中國首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譯為德文,也系該法典誕生以來的全世界首本外譯。德文專著《以德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的清末民律草案對中國現代財產法的語彙貢獻》(Peter Lang出版社2012年版)獲德國VG Wort學術出版基金會獎金,被德國多所大學或研究機構(其中包括海德堡大學法學院等)收藏。另出版漢譯德、德譯漢民法譯著多部、繼承法領域德文專著一部,發表比較民法、法學翻譯、法律語言學領域中、英、德語論文多篇。目前研究方向:民法比較、法律語彙及句式對比分析、侵權責任法、物權法、繼承法等。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物權法的基礎
第一節 物權法的法定內容
一、通過支配權承讓對物進行歸屬
二、所有權
三、定限物權
四、物權數量限定(numerusclausus物權法定原則)
五、物權的對世性
六、對物的實際支配——法定機制占有
第二節 物作為物權的標的
一、物的概念;動物
二、物的成分作為物權支配權的客體
三、物和物的成分作為占有之客體
第三節 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
一、概念說明
二、處分行為的單獨規則
三、定限物權的多樣性
第四節 物權法針對的問題
一、物權法中規定有哪些物權?
二、物權都有哪些內容?
三、物權在法律事務中如何主張及行使?
四、物權在哪些構成要件下產生、改變及消滅?
五、同一物上多個物權的序位如何確定?
第五節 德國物權法法定時所依據的原則
一、明確性與安定性
二、公示原則
三、分離原則和抽象原則
四、特定原則
五、物權類型限制與類型固定
第六節 私人物權和公法間的關係
……
第十五章 實體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