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執法機構包括聯邦單位及各邦成立的警察部隊。德國境內警政在1871年德國第一次統一前後均由各邦負責。 1919年魏瑪共和國時期的憲法曾推出成立全國性警察的可行性,但要等候至納粹時期實施。 從各邦警察合拼為一個國家警政機構,執行納粹黨統治的極權工具。 納粹德國戰敗後,全德國被瓜分為東德與西德,並各自實行不同警政制度。
因應納粹德國警政的極度誤用,西德政府的新憲法提供嚴格三權分立,並將警政交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屬下各邦處理。 冷戰時期的西德,只有海岸警衛、邊防及出入境管制職責(準軍事化的邊境防衛隊);德國聯邦刑事調查局;和德國國會警察。
在東德,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成立由東德內政部集權,準軍事化的德國人民警察。 另有東德國防部指揮的東德邊防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國執法機構
- 外文名:Bundespolizei
- 執法機構:十六個邦警察
機構介紹
- 德國海岸警衛隊 (Küstenwache) - 組合式海岸巡邏及搜救組織,由被抽調的聯邦警察、海關船隻擔任。
- 德國聯邦刑事調查局 (Bundeskriminalamt,BKA) - 德國刑事調查機構,直屬聯邦內政部。
- 憲兵(Feldjäger) - 只對德國軍方及軍事設施的司法管割權。
- 德國海關調查局 (Zollkriminalamt,ZKA) - 直屬聯邦財政部,調查違反關稅法例的機構。
- 德國國會警察(Polizei beim Deutschen Bundestag,DBT) - 專責聯邦議會大樓治安。
- 德國聯邦憲法維護廳(Bundesamt für Verfassungsschutz,BfV) - 反間諜及反極端主義機構,須向德國三政府機構(行政、立法、司法)問責。
執法機構
- 巴登-符騰堡邦警察
- 巴伐利亞邦警察
- 柏林城邦警察
- 布蘭登堡邦警察
- 不萊梅城邦
- 漢堡城邦
- 黑森邦警察
- 下薩克森邦警察
- 梅克倫堡-西波美拉尼亞邦警察
- 北萊因-西發里亞邦警察
- 萊因蘭-法爾茲邦警察
- 薩爾邦警察
- 薩克森邦警察
- 薩克森-安哈特邦警察
- 什列斯威-霍爾斯坦邦警察
- 圖林根邦警察
警察架構
- 軍裝警員(Schutzpolizei,"Schupo")。
- 本地刑事調查警員(Kriminalpolizei,"Kripo")。
- 鎮暴部隊(Bereitschaftspolizei,"BePo") - 應變部隊出動保持人群管制;德國聯邦警察屬下的鎮暴部隊亦可以支援邦警察的鎮暴部隊。
- 邦刑事調查局(Landeskriminalamt,"LKA") - 若當地車輛爆竊與邦內其他地方相關,邦刑事調查局需要接手及與各本地刑事調查警員協調。
- 水警(Wasserschutzpolizei,"WSP") - 內河水上警政。
- 特別行動突擊隊(Spezialeinsatzkommando,"SEK") - 邦警察的特警隊。
- 公路警察(Autobahnpolizei) -德國各高速公路上的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