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領導
甄毛新同志(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建設局和規劃局全面工作。主管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分管辦公室、人事、財務和法制、審計工作。
張合軍同志(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分管黨務工作、城建股、建築工程管理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監督站、監理公司、設計院、建設標準定額站、縣建築公司、住宅建築公司、審批大廳和安全管理、城市燃氣管理,聯繫指導各鄉鎮建築公司工作。
宋永強同志(黨委委員、副局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主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全面工作。
馬健同志(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水務公司、房地產管理處、市政工程處、住房改革辦公室、拆遷辦公室、安裝公司、華夏裝飾裝修公司、物業管理工作。
王綏典同志(黨委委員、副局長)主持紀檢、監察工作。分管園林處、環衛處、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公交、熱力公司、信訪、老幹部工作、計畫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周新國同志(工會主席)主持工會、房地產管理處工作。分管路燈管理所、招商引資、滙豐公司、金廈房地產開發公司、城改造。協助甄毛新同志分管法制、審計工作。
主要部門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法規政策研究、文秘、檔案、信息、信訪、老幹部、計畫生育、安全保衛、保密、提案、督查等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安排和綜合性文稿擬制、新聞宣傳等項工作;負責局機慶和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指導本行業的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培訓學習,負責辦理專業技術職稱的晉升、評聘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計畫生育和婦女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指導局下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負責辦理局黨委安排的工作,負責機關思想作風建設和基層組織建設。
(二)會統股
負責機關財務管理、行業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統計工作以及財務審計工作;負責所屬各單位的財務監管工作;負責行業發展的統計編報。
(三)城建股
負責縣城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中短期計畫的制定和實施及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城市資源的經營,並籌措建設資金;負責城市環境、城市水務、市政設施、公交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協調服務管理;負責對燃氣、供暖、供排水、公交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安全生產、運營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及城鄉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我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及城鄉規劃的規範性檔案。
(二)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和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全縣城鄉建設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組織實施等具體職責。
(四)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市、縣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區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五)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編制全縣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
(六)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全縣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全縣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產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產測繪、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搬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承擔建立全縣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全縣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編制和上報工程建設補充定額;負責辦理各種工程類別鑑定書;工程建設契約擔保及契約價、結算價備案管理工作;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承擔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職責,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建築工程勞保費的收繳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組織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業的行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對全縣室內裝飾行業、建材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九)承擔城市建設的職責。擬訂全縣城市建設、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城區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熱力等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工作,擬定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公用道路、管網配套、路燈、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工作;負責城區河道管理和城市防汛等工作;對所承擔重點工程項目的投融資業務進行監管;對各鄉鎮(街道)供水、燃氣、熱力、市政、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事業進行行業管理。
(十)負責制定全縣村鎮建設發展規劃,指導規範全縣村鎮建設工作;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和省、市級中心鎮的建設。
(十一)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城鎮垃圾處理等城鎮減排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負責建築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套用工作。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研究擬定我縣城市規劃工作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縣城年度和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工作,承擔對歷史建築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縣城規劃的實施與管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和較大工程的規劃審核、評審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全縣規劃設計管理工作,組織城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建築設計方案的評審及招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和城市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全縣城鎮規劃科學研究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參與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