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國家、省、州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實施質量強縣戰略、智慧財產權強縣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承擔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職責及相關工作。開展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協調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規範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行為。
(四)按許可權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和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按許可權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依法依授權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積極配合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黔東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好全縣企業在國 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等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縣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縣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做好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縣級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制定全縣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等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制定縣級地方標準,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省級標準工作,組織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
(十六)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強縣建設的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推進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的落實;推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十七)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組織實施保護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研究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負責指導商標、專利註冊和執法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
(十八)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擬訂智慧財產權運用和規範交易的政策措施,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推進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對外轉讓相關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統籌協調重大智慧財產權活動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應急處置、輿情監測。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二十)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信息、 統計、保密、保衛、信訪、機要、計生、政務公開、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新聞宣傳、新聞發布及綜合統計工作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後勤服務及保障工作;承擔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督導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相關工作;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市場監管相關政策研究;擬訂全縣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
承擔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預決算、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裝管理工作;負責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裝備配備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規範工作。
負責擬訂實施有關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技術機構建設和信息化建設規劃;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工作,提出縣級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組織相關科研攻關、技術引進、成果套用工作;統籌全縣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信息化建設、管理、套用推廣及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幹部教育培訓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局黨組日常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承擔市場監管部門人才隊伍建設和基層規範化建設工作;承擔總支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年度目標績效管理工作;承擔機關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承擔機關離退休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工作。
(二)法規股。承擔組織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和聽證工作;承擔依法依規設計執法程式、規範自由裁量權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普法工作;負責制定本部門的權責清單;承擔法律顧問有關工作。
(三)行政審批服務股。擬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並指導實施;承擔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指導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方面的行政許可;承擔全縣市場主體及縣級行政審批檔案管理工作;做好軍民融合等相關工作。
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受理、審核、發放、指導工作; 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資料、信息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承擔縣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工作;負責計量、工業產品、特種設備、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驗室資質認定等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審查,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辦理相關公告事項;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需要的勘察(核查、評審)、論證、現場審查、檢驗抽樣、檢測、審核等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涉及其他部門的聯合審批事項;負責受理匯總、審查申請人相關資料,報相關行政許可責任部門審批;負責擬訂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酒類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行政審批工作的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指導下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審批工作。
(四)誠信監督管理股。擬訂並組織實施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的建設、套用和管理工作;負責“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管理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
擬訂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政策、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政策;負責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並對扶持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承擔為微型企業提供有關信息、諮詢等服務;承辦縣扶持微型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在縣委組織部指導下,配合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股(執法稽查股)。承擔國家和省、州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法工作,監督全縣市場價格和收費行為;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中的價格違法行為;指導全縣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根據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的部署,依法開展反價格壟斷執法, 依法開展全縣價格舉報案件督查、督辦工作;承擔全縣價格誠信建設、價格公共服務工作;承擔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和核定工作;依法定授權承擔反壟斷執法工作;協助省、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全縣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擬訂貫徹反不正當競爭、規範直銷和禁止傳銷的制度、措施、辦法;指導和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公平性審查工作;指導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傳銷行為和直銷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協調不正當競爭、傳銷、直銷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承辦縣打擊傳銷規範直銷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擬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綜合執法工作。
(六)消費環境與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股。擬訂和組織實施規範消費環境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和實施市場專項治理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和實施契約、拍賣行為、車輛交易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和配合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環境建設和督促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旅遊市場監管工作;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規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指導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指導和督查全縣消費環境與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七)質量監督管理股。擬訂推進質量強縣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承擔縣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擬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重點監督抽查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質量縣級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和指導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承擔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擬訂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
擬訂推進標準化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縣級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指導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和組織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省級標準等相關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承擔全縣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工作;管理商品條碼工作;承擔縣標準化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認證認可、合格評定和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承擔全縣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推動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落實國家檢驗檢測行業發展規劃,規劃指導全縣檢驗檢測認證行業發展;組織協調相關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
(八)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股。分析掌握食品安全綜合形勢,擬訂貫徹推進食品安全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擔統籌協調食品全過程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承擔較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推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擬定食品安全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承擔風險監測工作,組織排查風險隱患;組織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監測發布;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
(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食鹽安全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貫徹食品生產領域監督管理和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組織協調食品生產領域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承擔食品生產領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分析掌握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貫徹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和食品流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食品流通企業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食品流通領域相關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承擔食品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承擔協調、指導全縣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食鹽安全專項整治;監督檢查食鹽安全監督執法工作;擬訂全縣酒類市場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執法機構依法查處酒類市場各種制假售假違法、侵權行為;組織協調酒類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
分析掌握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和食品餐飲服務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食品餐飲企業監督檢查;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監督指導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範;組織協調餐飲服務領域相關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承擔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十)藥品監督管理股(中藥民族藥監管股)。按規定承擔藥品生產環節質量和流通環節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承擔藥品生產現場檢查、組織查處違法行為工作;承擔藥品、化妝品生產和流通環節質量抽查檢驗工作;承擔藥品、化妝品生產和流通環節不良反應監測並依法處置;承擔生產和流通環節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化妝品生產環節監督管理工作、查處違法行為;依法依規承擔化妝品備案管理初審工作;按規定開展藥品流通、使用環節和化妝品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中藥、民族藥的監督管理;指導藥品檢驗機構的業務工作。
按規定承擔醫療器械生產環節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組織生產現場檢查、違法行為查處工作;承擔質量抽查檢驗;承擔開展不良事件監測並依法處置;按規定開展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擬訂貫徹特種設備安全有關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組織協調相關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
(十二)智慧財產權保護股。負責擬訂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中長期戰略發展、保護規劃和措施,智慧財產權相關政策研究,組織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統籌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縣建設;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風險預測預警工作和智慧財產權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推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承擔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統計調查分析發布和智慧財產權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做好商標註冊受理視窗、專利登記各項工作;承辦縣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和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的執行,依法查處智慧財產權代理違法行為;承擔地理標誌、特殊標誌和奧林匹克標誌、世界博覽會標誌等官方標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落實智慧財產權交易的政策和智慧財產權督導工作;落實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體系及發展與監督的政策措施;指導和承擔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工作;承擔協調推進智慧財產權方面深化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