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成立
2019年3月22日,徐聞縣發展和改革局掛牌成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產業規劃、價格管理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根據經濟形式和本縣經濟發展情況,進行經濟預測、預警;綜合研究經濟運行中的問題;聯繫和協助縣委決策諮詢研究部門開展有關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等重大問題的研究,提出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對策和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為縣委、縣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三)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研究制訂投資融資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體制以及促進改革開放、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四)加強對全縣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引導和管理;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審核上報上級審批許可權的建設項目;安排縣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和縣級重點建設項目;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方向。
(五)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和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六)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協助監察部門受理全縣招標投標工作的投訴。
(七)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提出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綜合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促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八)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大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九)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問題;研究工業化發展規劃,推進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巨觀指導。
(十)負責全縣國防動員的組織協調和國民經濟動員工作,辦理審批人民防空工程,國防交通工程基建項目和國民經濟動員投資項目。
(十一)擬訂全縣價格、收費管理的政策和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執行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
(十二)管理國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依法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管理工作,管理社團收費及在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收取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費用。
(十三)依法對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經營者和中介組織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對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受理價格投訴舉報。
(十四)組織實施農產品成本調查、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調查、監審,負責價格分析預測、預警監控,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五)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和使用的管理,運用價格槓桿促進經濟發展。
(十六)負責對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行機關和仲裁機構辦理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和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鑑定;對部門、行業或企業提出的調定價方案進行可行性研究和成本的預算、認證;開展價格成本諮詢服務。
(十七)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對口部門交辦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發展改革和物價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政務信息、檔案管理、機關財務、行政事務、資產管理以及提案、信訪、保密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編制、紀檢、監察、計生、工會等工作;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方針政策以及中長期發展速度、比例、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等建議;匯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監督和評估中長期規劃的執行情況,提出規劃調整意見;分析研究巨觀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的監測預測,提出巨觀經濟調控對策和建議;組織研究並提出年度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研究提出、發布經濟預測目標;擬訂價格調整改革規劃、年度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組織招投標和價格法規政策宣傳,開展法制宣傳和普法工作,負責價格、收費違法違規案件的處罰程式審定;辦理縣人大議案、縣政協提案和本局行政複議答覆有關工作;負責開展價格調節基金政策宣傳;有計畫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立項徵收與使用管理;擬訂價格調節基金扶持生產和調控市場價格投放計畫;組織落實價格調節基金扶持生產和平抑市場價格工作。
(二)發展改革綜合社會規劃股
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協調、銜接和平衡主要行業的規劃,協調平衡社會事業發展的規劃;研究分析產業發展情況和巨觀經濟形勢,監督產業政策落實和經濟運行情況,提出調控和改革措施;貫徹執行國家鼓勵、限制和淘汰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業的指導目錄,協調服務業發展;提出最佳化產業結構、企業組織結構的政策建議;負責研究、制訂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產業、技術、人才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及公共服務平台的規劃和結合;負責組織和提出全縣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期目標;做好經濟的預測、預警分析;協調、銜接和平衡經濟和社會科學發展;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料的開展利用,組織開展分析研究工作;組織擬定綜合性的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貫徹執行國家節能減排方針政策,促進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和諧發展;協調社會發展領域的人口、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社會保障、勞動就業、政法、民政等方面發展政策措施、參與安排社會發展專項資金,組織辦理審批限額內社會發展領域投資項目和審核上報限額以上有關投資項目業務。
(三)固定資產投資股
加強對全縣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及方向的引導和管理;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提出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組織和參與確定重點項目建設布局,參與安排縣級財政投資項目、籌措建設資金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組織辦理審批限額內自籌基建、房地產投資項目和審核上報限額以上有關投資項目業務;負責上報審批許可權內的各類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立項工作;對有關部門上報省和國家審批的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進行會簽;按政策規定審核上報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按政策規定做好各類固定資產建設項目的核准和登記備案工作。
(四)農經財貿股
研究提出全縣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監測和分析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組織和參與確定重點農業項目建設項目;銜接平衡農業、林業、畜牧業、海洋與漁業、水利、氣象、土地利用與基礎測繪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建設用地指標的總量控制;負責編制實施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工作;組織和審批限額內農業投資項目和審批上報限額以上有關投資項目。
研究提出社會資金平衡計畫,綜合平衡和銜接財政、金融計畫;匯總編制外貿出口、重點物資分配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匯總編制市場建設中長期規劃和發展布局;辦理審批貿易系統限額內投資項目業務;研究協調有關部門相關工作。
(五)工交能源外資股
研究提出和匯總工業發展戰略、結構調整、目標措施、匯總編制工業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辦理審批限額內工業投資項目和審批上報限額以上有關投資項目業務;組織審核上報高技術產業發展計畫項目;最佳化配置科技成果產業化資金,參與安排高技術的重點項目;研究提出能源、交通、通信發展戰略,銜接平衡能源、交通、通信行業規劃、年度計畫;提出能源、交通、通信等重點行業的專項發展規劃,監測和分析基礎產業發展建設情況;組織參與籌集重點項目建設資金;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利用外資的巨觀調控政策;編制全縣利用外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配合做好全縣對外招商引資工作。
(六)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動員發展規劃、地方性法規的措施;參與制定國民經濟動員計畫,編制國民經濟動員預案;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配合軍隊有關部門組織國民經濟動員演練;審批人民防空和國防交通工程基建項目,審批國民經濟動員投資項目;管理國民經濟動員經費;承辦縣國民經濟動員委員會和省市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收費與價格管理股
負責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經營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旅遊價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等監督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審定和調整列名管理的行政事業性和服務性收費項目及標準(價格);組織價格聽證;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發放;依法清理整頓不合理收費;管理社團收費及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外收取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費用;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收費年審工作以及糾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各種收費行為;負責《收費許可證》年度審驗工作。
(八)成本調查與價格監測股
組織實施農產品成本調查、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調查、成本監審的法規政策,對列入成本監審目錄、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實施定價成本監審,對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商品和服務進行監審;組織實施全縣農產品成本收益調查、審核、匯總、上報;負責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調查,核算重要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利潤水平並向社會公布;負責對制止暴利、低價傾銷和價格壟斷等價格違法行為的成本確認。
監測全縣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價格監測報告制度,開展專項調查,掌握重要商品供求和服務價格變動情況,跟蹤反饋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預測預警市場價格運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針對市場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異常波動開展應急監測;負責全縣價格監測網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負責價格政策公布和價格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全縣價格指數編報,價格形式分析和預測發展趨勢。
其他事項
縣物價檢查所
主要職責:組織實施價格行政執法,負責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受理和調處價格投訴舉報,對收費、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檢查處理;承擔市場價格監管和治理亂收費等工作,負責商品和服務的明碼標價工作;組織開展價格服務和價格收費公示工作;承辦本局的上級價格監督檢查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