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會總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校友會名稱:徐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為“校友會”)。其英譯文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Xuzhou Kindergarten Teachers College”。
第二條 校友會性質:在徐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徐州幼專”)認可和支持的基礎上,由各地區校友自願結成的校友聯誼組織,為非盈利性民眾團體組織。
第三條 校友會宗旨:本會繼承和發揚母校的優良傳統和校風,密切與母校及海內外校友間的聯繫和合作,繼續弘揚徐州幼專“崇師、尚美、立人”的校訓,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文化傳承與創新、社會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促進母校各項事業的發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及政策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靠海內外校友的廣泛影響,宣傳徐州幼專;團結海內外校友,熱愛徐州幼專;凝聚海內外校友的力量,共同建設徐州幼專,努力把徐州幼專打造成為全國知名的幼兒師範學院。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江蘇省教育廳和登記管理機關徐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校友會總會地址設在徐州幼專校內(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桃園路6號,郵編221004),招生就業工作處為聯絡部門。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校友會的工作職責
(一)廣泛團結各地校友,加強聯繫與溝通,增強校友會的凝聚力;建立校友各專業專家人才資料庫,組織各行業的校友人才開展科技業務諮詢服務活動,助力各校友的發展,為校友排憂解難;不定期組織校友觀摩學習傑出校友的企業及參加傑出校友報告、座談會;蒐集、整理校友名錄並編印成冊,建立校友檔案(紙質與電子檔案),挖掘校友人才,宣傳校友業績。
(二)關心母校、支持母校,發揮校友智力優勢、技術優勢和信息優勢,為母校各項事業發展建言獻策,貢獻力量。
1.結合工作實際及各地方的人才需求,為母校的專業設定、人才培養、科研發展等工作提出建議;
2.反饋校友對母校教學、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協助母校在各地區做好招生宣傳工作,為母校學生提供就業信息和就業機會,建立產、學、研合作關係;
4.協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資料。通過開發校史資源,發揮校友作用,加強學校與社會的聯繫,推動學校調整辦學方向,提高辦學質量與效益,加強校園精神文明建設和良好校風、教風、學風的建設。
(三)編輯和出版校友會刊物,建設和維護校友會網站。通過多種渠道向校友通報母校建設發展狀況和校友會的有關動態,促進校友間的互幫互助,增強校友會的力量。
(四)支持校友在地區成立校友分會,並給予業務上的指導。各分會需遵守徐州幼專校友會章程,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分會細則章程,制定章程並報備。
(五)組織校友聯誼活動,接受校友對母校的捐贈、籌建,並管理校友會活動基金。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加入徐州幼專校友會:
(一)在徐州幼專及其前身(徐州幼兒師範學校、徐州幼兒高等師範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
(二)在徐州幼專及其前身(徐州幼兒師範學校、徐州幼兒高等師範學校)學習過的畢業生、肄業生、成人教育學生(包含函授生、自考生)、進修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學習的學生。
(三)徐州幼專聘請的兼職教授、名譽教授或客座教授。
(四)在徐州幼專及其前身(徐州幼兒師範學校、徐州幼兒高等師範學校)參加過各級各類培訓(含國培、省培、技能培訓)的學員。
(五)對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做出過突出貢獻,由學校授予名譽校友稱號者。
第八條 校友入會程式:
(一)登記校友信息;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長按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編入《徐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校友通訊錄》造冊備案。
第九條 本會接受團體會員,國內外各地校友組織經與本會聯繫,承認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
(一)在本會產生各種機構及領導成員時,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提出建議與意見,實行監督;
(三)對母校各項工作提出建議與意見;
(四)獲贈本會送發的有關母校的資料和刊物等;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向母校各種刊物的投稿,可優先予以發表;
(六)自願入會,自願退會。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校友會的合法權益;
(二)關心本會與母校的工作,支持和參加本會與母校組織的有關各項活動;
(三)協助籌集本會經費,積極捐贈校友基金;
(四)積極參與母校招生就業工作及其它校友工作;
(五)維護母校聲譽,關心母校發展,積極參與母校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聯絡校友,支持、參加校友會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積極為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協助校友會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影響學校聲譽、違法亂紀的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校友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校友代表大會,代表由校友推薦產生,代表的名額參考畢業屆別、工作情況、年齡情況、所在區域等因素按比例分配。
第十四條 校友代表大會推薦產生理事會,校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其職權。
第十五條 校友代表大會一般五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根據理事會的提議提前或推遲舉行,特殊情況或可採用網路形式舉行。
第十六條 校友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以下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50%。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產生辦法:
(一)學校根據已掌握的各地校友情況,在徵求校友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理事會理事建議名單。理事會成員由學校領導、校友代表、各二級學院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
(二)理事會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採取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超過2/3的到會代表同意即為當選。
第十九條 理事會基本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指導校友會工作,設立校友分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的方針、計畫及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對學校校友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若干理事構成,推舉會長2人,常務副會長1人,顧問、副會長若干人;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顧問由會長聘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才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決定召集;理事會任期5年,理事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經會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網路、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經會長或者5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過硬,政治立場堅定;
(二)在校友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校友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的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副會長及秘書長名單。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主持校友會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本會內部各項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組成人員名單,交會長審定;
(四)負責聯繫校友捐贈專項基金,校友捐贈專項基金主要用於學校開展的大型活動(可冠名);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貧困學生助學金。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國內外各地校友可視情況設立校友組織,本會同各地校友組織在工作上加強溝通交流和合作。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
1.會員自願繳納的會費;
2.會員個人或企業的捐贈和贊助;
3.學校專項經費;
4.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捐贈;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範圍:
1.組織開展校友聯誼及學術交流等活動;
2.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資助貧困學生;
3.編輯出版《徐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校友通訊》等刊物;
4.日常辦公費用;
5.必要的行政辦公支出。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委託徐州幼專計畫財務處代管。經費使用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本會經費設立專門帳戶,經費只能用於校友會工作,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嚴格按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經費,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校友會經費使用情況,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大會公布,接受監督。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來自任何渠道的資產均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每次校友會的重大活動後一周內在本會全體校友範圍內公示該活動的費用明細,每年底公示全年的財務收支情況。
第四十六條 校友總會鼓勵、接受各校友分會和校友個人在母校設立獎、助學金,獎勵優秀學生和資助特困生;捐助學校建設項目,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資助的校友,學校將以一定方式予以永久記載。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需接受徐州幼專審計處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原則上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於l5日內上報江蘇省教育廳和徐州市民政局審查,核准後生效,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在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可在理事會通過後上報,並儘快在會員代表大會上宣布。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蘇省教育廳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江蘇省教育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核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江蘇省教育廳和徐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校友聯誼活動有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各地校友(分)會參照此章程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校友會成立
2023年4月30日,徐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新沂校友會成立大會順利召開。選舉1994屆校友、新沂市唐店街道中心幼稚園園長葛飛莉為新沂校友會會長。
2023年6月29日,徐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邳州校友會成立大會順利召開。選舉1989屆校友、邳州明珠實驗幼稚園園長李長梅為邳州校友會會長。
2023年9月23日,徐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雲龍校友會成立大會順利召開。選舉1991級校友、徐州市第一實驗幼稚園園長方紅娣為雲龍校友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