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窨井設施管理辦法》在2007.06.19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城市窨井設施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7年06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經2007年6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窨井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障窨井設施完好,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窨井設施的設定、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窨井設施是指電力、通訊、燃氣、熱力、給水、排水、消防、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各類檢查井、閥門井、污水井、雨水井及其井框、井蓋等設施。
第三條 市、區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政主管部門)依據市政府確定的職能許可權對窨井設施實施監管。
規劃、公安、園林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窨井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窨井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
井框、井蓋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交通荷載標準;井蓋、井壁上的標識應當清晰、可辨。
第五條 窨井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市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窨井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未經辦理交接手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或者養護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窨井設施維護和管理專職人員,建立健全巡視、維護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三)保持窨井設施完好。發現窨井設施丟失、移位、損毀的,應當及時維修、補裝;接到報修電話的,應當在二小時之內進行補裝、更換或者維修;
(四)對井蓋與周圍路面高差不符合城鎮道路養護規範的窨井及時修整。
第八條 窨井設施產權單位可以將巡視、維護、管理等工作委託給具備相應資質的養護單位,並與受委託的養護單位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或者受委託的養護單位應當在市市政主管部門的組織下共同設立統一的服務熱線及信息服務平台。
服務熱線、信息服務平台的權利、義務、責任,由市市政主管部門組織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或者受委託的養護單位共同確定。
第十條 市政主管部門、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窨井設施檔案資料。
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窨井設施的設定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及委託的養護單位等資料向市市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管線單位共同使用的窨井設施,其維護、管理責任不明確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管線單位共同確定;或者委託其他具備相應資質的養護單位維護、管理,所需費用由管線單位共同承擔。
無主、廢棄的窨井設施,由市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置。
第十二條 碎裂、廢舊窨井井蓋、井框,由產權單位統一回收、處理。
單位或者個人在收購、承運碎裂、廢舊井蓋、井框時,應當查驗出售、託運單位出具的相關產權單位的證明和清單;無產權單位證明的,不得收購、承運。
收購人、承運人應當如實登記出售、託運單位的名稱,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收購、承運的時間。登記資料應當每月向公安機關備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窨井井蓋。
巡查、維修人員打開井蓋進行檢查、維護作業時,應當設定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誌;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丟失、損毀和盜賣、違法收購、承運窨井設施的現象或者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窨井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二)窨井設施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交通荷載標準或者設計、施工技術規範的;
(三)窨井井蓋、井壁標識不清的;
(四)未建立窨井設施檔案資料或者未向市市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巡視、檢查職責,造成窨井設施缺損未及時發現的;
(六)窨井設施維修作業時,未設定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施工結束未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的;
(七)窨井設施缺損、移位或者井蓋與周圍路面高差不符合城鎮道路養護規範,未及時維修、補裝的;
(八)接到報修電話或者市政主管部門、信息服務平台的通知,未按規定時間對缺失、損毀的窨井設施進行維修、補裝的。
第十六條 收購、承運窨井井蓋、井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罰款:
(一)承運無產權單位證明的窨井設施的;
(二)無登記資料的;
(三)登記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四)登記資料未按規定備案的。
收購無產權單位證明的窨井井蓋、井框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故意損毀、擅自移動窨井設施,除依法賠償損失外,市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盜竊、損毀、移動窨井井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加強窨井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縣(市)、賈汪區城市窨井設施管理可以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