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介紹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契約中,約定有先後履行順序的,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以此為依據,對抗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後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這個意義上,後履行抗辯權可以稱為違約救濟權。
發生條件
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條件:
需基於同一雙務契約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契約
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
對價關係。單務契約無對價關係,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契約,亦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
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在雙務契約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後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契約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契約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後履行。在法律未有規定、契約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契約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後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後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後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契約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契約,此時可採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為履行先。例如,在一項買賣契約,誰也不願先履行,賣方不願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買方驗收後,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契約按此順序履行。
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契約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效力:①行使後履行抗辯權,使後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延緩但並不消滅對方請求權,也不消滅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②先履行一方恢復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後,後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仍須履行自己的義務。③此權的行使使契約履行遲延的,不影響後履行方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契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後履行抗辯權是我國《契約法》所獨創的一種抗辯制度,該抗辯權的名稱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應稱為先履行抗辯權,也有人認為應稱為後履行抗辯權。這一條所設定的抗辯權是為後履行的一方設定的抗辯權,比較而言,將之稱為後履行抗辯權更為合理。
創立後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辯制度。三種抗辯權同時存在:即負先履行義務者有不安抗辯權,負同時履行義務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負後履行義務者有後履行抗辯權。
適用情形
1、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已到履行期的應當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契約的權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賃物,承租方有權不付租金。
2、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契約造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權利。例如,供貨方交付假冒商品,購買方有權不付貨款。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構成部分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就未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對其相應給會。例如一萬噸大米的買賣契約,賣方只交付了八千噸大米,尚欠二千噸,買方應當支付八千噸大米的價金,有權不付二千噸大米的價金。
違約反訴
後履行抗辯權是雙務契約中後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對抗其請求自己履行契約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行使後履行抗辯權並不否認契約關係的存在,不消滅或吞併對方的請求權,僅僅是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以達到延遲履行債務的目的。所以,後履行抗辯權屬於延遲
抗辯權。在進入訴訟程式之前,一方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可以有效的對抗另一方的請求,拒絕履行其債務。但是,另一方當事人仍然可以基於存在的契約關係和享有的請求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債務或承擔違約責任。對於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如上文所述,當然不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對於其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請求,是否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也就是說,在進入訴訟程式後,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呢?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契約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原告)基於實體權利提出訴訟請求後,另一方當事人(被告)主張後履行抗辯權,其作用僅起到防禦的目的,並不是進攻的手段。
所以,被告在訴訟過程中行使後履行抗辯權屬於其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的反駁。該反駁僅能防禦原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但不能抵消或吞併原告要求其履行債務的訴訟請求,此時的訴訟標的仍為原告主張的法律關係,審理的對象是原告的請求權能否成立。如果經過審理,原告主張的
法律關係是有效的,其享有契約債權,則法院應當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債務的請求。因為:首先,該債務是客觀存在的,原告基於此享有的請求權是合法的,被告行使後履行抗辯權僅使其債務的履行延遲,而沒有消滅或否定其負有的債務和原告享有的請求權;其次,退一步講,如果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判決被告繼續延遲履行債務,那么雙方的法律關係仍然處於不穩定狀態,定紛止爭的訴訟目的就沒有實現;第三,在雙務契約中,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享有對應的請求權。同樣,雙方也均享有基於請求權這項實體權利的訴訟請求權。換而言之,在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後,被告不應當僅僅主張履行抗辯權進行反駁,而應當基於自己享有的請求權,提出要求對方按約履行債務或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即提起反訴,以抵消或吞併原告的訴訟請求。否則應承擔由於自己怠於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所帶來的不利後果。
不安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雖然都是針對雙務契約中有履行先後順序的情況適用,但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較為明顯的。 一方面,後履行抗辯權是由後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後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
抗辯權。
另一方面,在後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係,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契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並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並不僅僅是針對後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與後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並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相關區別
後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都是雙務契約中的抗辯權,都體現了對交易安全的保護,而且,都是自助權、
形成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不需要藉助於對方的意思表示與合作,也不必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式,當事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自己行使這些權利。但是,二者在以下方面不同:
1、兩種抗辯權意義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其意義在於保護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契約中的當事人雙方的履行利益。而後履行抗辯權,則反映了後履行義務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順序利益。
2、規則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是對違約抗辯,而後履行抗辯權則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行使
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違反契約的約定,即
契約義務,而在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時,權利人則認為對方當事人違反了契約的義務,沒有在契約約定的時間內履行自己的契約義務。因此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3、行使權利的主體不同,對不分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契約的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後履行抗辯權,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契約中的後履行人有權行使,而不是雙方當事人都可行使。
4、產生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因要求同時履行而產生,而後履行抗辯權則因一方要求負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履行而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