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撰歷程
《唐律疏議》又稱《
永徽律疏》。唐律因隋《
開皇律》而來,《開皇律》則“近承
北齊,遠祖
後魏”,繼承了前代的法律。集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至隋以來法律之大成。
武德四年(621年),
唐高祖以
裴寂等撰《
武德律》,大略以《開皇律》為準,除其苛細五十三條。
高宗永徽二年(651年),長孫無忌、
李勣等人以《貞觀律》修訂律令,如將原《貞觀律》名例篇中“言理切害”,更為“情理切害”:“舊律雲言理切害,今改為情理切害者,蓋欲原其本情,廣思慎罰故也。”最終,奏上新撰律十二卷,是為《永徽律》。
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以長孫無忌等對《永徽律》闡明律條文義,問答疑義,撰成《
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653年)十月頒行。稱《永徽律疏》。
《舊唐書·刑法志》說當時的“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議的作用至重,學者
楊鴻烈在《
中國法律發達史》一書中認為,“這部永徽律全得疏議才流傳至今”。
主要內容
第二篇《
衛禁律》,主要是關於保護皇帝人身安全、國家主權與邊境安全;
第三篇《職制律》,主要是關於國家機關官員的設定、選任、職守以及懲治貪官枉法等;
第四篇《
戶婚律》,主要是關於戶籍、土地、
賦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證國家賦役來源和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係;
第五篇《廄庫律》,主要是關於飼養牲畜、庫藏管理,保護官有資財不受侵犯;
第六篇《
擅興律》,主要是關於兵士徵集、軍隊調動、將帥職守、軍需供應、擅自興建和徵發徭役等,以確保軍權掌握在皇帝手中,並控制勞役徵發,緩和社會矛盾;
第七篇《賊盜律》,主要是關於嚴刑鎮壓蓄意推翻封建政權,打擊其他嚴重犯罪,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訟律》,主要是關於懲治鬥毆和維護封建的訴訟制度;
第九篇《詐偽律》,主要是關於打擊欺詐、騙人的犯罪行為,維護封建社會秩序;
第十篇《
雜律》,凡不屬於其他“分則”篇的都在此規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關於追捕逃犯和兵士、
丁役、
官奴婢逃亡,以保證封建國家
兵役和
徭役徵發和社會安全;
第十二篇《斷獄律》,主要是關於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管理。
法典特色
《唐律疏議》作為封建法典,有著濃厚的封建思想意識,體現著封建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它反映了
禮制、
君主專制、
等級制度和
宗法制度等內容。《唐律疏議》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兩個特色:第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倫理道德和法律相結合,前者為主,後者為輔。第二,簡化法律條文,減輕刑罰。如《
貞觀律》中的刑罰,與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條,減流為徒者71條,其餘變重為輕者也很多。
唐律是
秦漢以來封建專制時代較為寬簡的法律。《唐律疏議》首篇的《
名例律》如同現代法律的總則,表達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其餘17篇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分則,具體規定了什麼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後如何處罰的各種條款。
《唐律疏議》不僅完整保存了唐律,還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內容。同時記載了大量有關唐代政治、社會經濟的資料,是研究唐代階級關係、等級關係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賦役制的重要依據。所以,清代學者
王鳴盛稱《唐律疏議》為“稀世之寶”。
版本系統
《唐律疏議》的版本,大致有三個系統:
一是滂熹齋本系統,包括殘宋本(存卷十一、十三、十四各卷零葉,藏上海圖書館)、元大字本(存卷十五、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藏北京圖書館)、元刻本(藏北圖)、清蘭陵孫氏覆宋抄本(藏上圖)以及四部叢刊本。
二是至正本系統,包括元至正崇化余志安勤有堂刻本(存十五卷,藏北圖)、清嘉慶十三年孫星衍刊
顧廣圻校岱南閣叢書本以及
諸可寶重刊本、江蘇書局本和光緒十六年
沈家本重校刻本。北圖藏的明鈔本、清乾隆丁酉曲阜孔氏鈔本和北京大學圖書館藏的清乾隆丁卯曲阜孔氏鈔本也都屬於這一系統。
三是文化本系統,包括日本文化二年官版本以及商務萬有文庫本和國學基本叢書本。
影響意義
中國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經驗的積累。自
夏朝開始正式確立法制以後,每個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還不斷總結經驗,推進法制的發展。早在西周時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論,即“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以後,又在法典的體例和內容等方面不斷發展。從體例上看,自戰國時《
法經》的六篇,經過漢朝《
九章律》等的演進,到
隋朝的《
開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並為《武德律》以及以後的《永徽律疏》所繼受。
《永徽律疏》是中國現存第一部內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國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聲譽和地位,可以說是世界中世紀法典的傑作。唐律的內容承前啟後,在總結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並且開創了中國古代法典中法律與歷史結合的先河。
《唐律》之義疏自高宗時作成頒行後,終唐之世,一直沒有廢止過。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對律令格式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刪修,結果是“總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義疏仍與單行律並行。其後,義疏以兩條渠道發揮著影響。
其一,義疏被後世徑直沿用。五代
後梁太祖時,法律有“律疏三十卷”,一仍唐舊;後周世宗時有司奏事,言法律“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疏三十卷”,因當時尚未定法,所用皆唐之舊典;甚至到
顯德年間《大周刑統》(即《顯德刑統》)編成,仍然是“與律疏、令、式通行”,義疏並未廢除。宋代
建隆年間制訂《宋刑統》,鑒於《
大周刑統》未能遍引《唐律》之義疏,重取唐代律、疏作法,從而使《
宋刑統》成為《永徽律疏》的翻版。
竇儀在《進刑統表》中所說的“舊(指《大周刑統》)疏議節略,今悉備文”,即指此事。金代之律,據《金史·刑法志》說:“歷代采前代刑書宜於今者,以補遺厥,取《刑統》疏文以釋之,著為常法。”則唐律之義疏,經宋而再傳於金。明代置元代之後,重又仿唐律立制,不惟篇章、條文,義疏也多本於唐。清沿明制,《清史稿·刑法志》記曰:“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辭簡意賅,容致舛訛,於每篇正文後,增用總注,疏解律義。”當然,這已經是新的“義疏”了。
其二,義疏的方法被用在其他立法上。
後周的《大周刑統》,據載:“其所編集者,用律為主,辭旨之有難解者,釋以疏意;義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廢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於令,該說未盡者,別立新條於本條之下;其有文理深古,慮人疑惑者,別以朱字訓釋。”這個“朱字訓釋”,就是新的義疏。《宋刑統》仿照此法,也增加“釋曰”條目訓釋難解者及需參見者。至於《
清律》的“總注”,實亦此類也。
總之,由唐代首創的義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會之季世。道理在於義疏是使律文具體化、細密化的一種必要手段,是統一理解和執行法律的有力保證。而實際上,律文必須是“辭簡義賅”的,這就是使疏解成為經常的、當然的要求。《唐律》義疏的得力之處正在這裡。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也就變成人所共睹的普遍現象存在。
《
永徽律疏》不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還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內的中國法制史著作。其中的一些內容經過長期發展,達到了完備的程度。閱讀《永徽律疏》,不僅可以知曉唐朝法制的內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內的中國法制史的一些內容,獲得中國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論依據方面的知識。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稱為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
中華法系的代表,在中國以及東南亞法制史上具有深遠影響。唐律的完備,標誌著中華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國封建時代的唐律為內涵,以周邊封建國家法律為外延,構建了區域性的法律系統。中華法系與世界其他四大法系並稱為世界五大法系。法系是指根據法律的歷史傳統,對法律所作的分類。凡具有同一歷史傳統的法律就構成同一個法系。中華法系是指中國古代的法律的體系,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中華法系與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處,又有自身固有的特點。他以自己獨特的風采影響著亞洲與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中國法制史上,唐律居於承前啟後的重要地位。無論是立法思想、原則、篇章體例,還是法律內容,都承襲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時又有所發展和創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與自身發展完善之特性於一體,以“一準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稱於世,成為完備的封建法律形態。唐律不僅對唐代的政治經濟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而且直接影響了後代中國封建法制的發展,成為後世封建立法的典範。元代人在《永徽律疏序》中說:“乘之(指唐律)則過,除之則不及,過與不及,其失均矣。”即對唐律的修改,隨意乘除增刪不是有過就是不及,都將影響其完整性、嚴密性。
唐律正是以其嚴謹的結構,簡明的文字,精確的註疏,完備的內容,而被後世各朝奉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廢。五代各國立法基本上取法於唐。宋朝的《
宋刑統》,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唐代作為強大的封建帝國,曾是亞洲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其先進的文化(包括法律),被來往於長安的外國商人、僧侶、留學生傳播到四方,使唐律對古代東南亞等國也產生了重大影響,成為東南亞各國封建立法的淵源。古代
日本、
朝鮮、
越南等國的立法,大都摹仿《唐律》。國際法制史學者將《唐律疏議》與歐洲的《
羅馬法》相提並論,並視之為古代“中國(華)法系”的代表著作。
歷史地位
《唐律疏議》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儘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唐律疏議》的完成,標誌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
作為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議》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徵,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及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同時,因此前的《貞觀律》等至今都已軼失,所以,《唐律疏議》成為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為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