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14〕85號)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彭水委發〔2014〕65號)精神,設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主管部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 主任:蘇光華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根據市和縣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需要取消的職責。
(二)承接的職責
1.地方性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境)外捐款審批。
2.地方性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境)外捐贈宗教書刊、音像製品審批。
3.增加重慶市民宗委下放的彭水自治縣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審批的職責。
4.根據市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2.加強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督促檢查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民族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政策建議。
(二)起草民族宗教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配合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和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維護民族團結、宗教和睦、社會穩定;組織、承辦、指導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四)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扶貧開發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八)指導宗教團體和重點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加強自身建設,指導幫助搞好自養事業;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
(九)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宗教界對外和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選拔使用工作;聯繫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信息、統計、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公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年度目標考核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辦理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機關、所屬單位和縣級宗教團體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民族宗教科
負責組織對民族關係開展調查研究並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和特殊政策建議,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和協調;承擔民族、宗教關係方面協調處理工作;承辦民族成份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工作;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承擔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研究涉及民族宗教關係方面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律事務;研究提出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配合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事項;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具體事務;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對外宣傳工作;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全縣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發展規劃;承擔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工作;參與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品生產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分配與使用管理和扶貧工作。
承辦宗教教務工作,對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幫助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搞好自身建設及自養事業,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負責聯繫宗教界代表人士和信教民眾;承辦宗教方面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的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承辦宗教文物保護工作;承辦宗教方面有關外事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宗教界對外和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人員編制

核定行政編制5名,機關工勤編制1名;領導職數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名;紀檢組長按規定配備。

附則

本規定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民宗委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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