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城鄉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2年11月30日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城鄉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05.31
  • 實施時間:2013.05.31
(2012年11月30日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城鄉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已於2013年5月9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5月31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城鄉建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八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在組織實施村規劃建設和管理中,擅自改變規劃內容、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亂批亂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村民會議依法予以罷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自治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第七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有權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城鄉建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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