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烏木案

彭州烏木案,指四川彭州村民吳高亮與通濟鎮政府因天價烏木所屬權而產生的物權糾紛案。在2012年2月,四川彭州村民吳高亮在自家耕地發現天價烏木,通濟鎮政府認為烏木屬國家所有,給予吳高亮7萬元的獎勵,但不認可這個結果的吳高亮,將通濟鎮政府訴至法院,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於2012年11月27日,在成都中院開庭審理,最後的結果不得而知,在成都中院網站也查不到結果。

開庭審理,原告方訴求,依據爭議,

開庭審理

就吳高亮狀告彭州市通濟鎮政府一案,成都中院將於2012年11月27日下午1點20分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方訴求

1、請求認定通濟鎮政府有非法行政行為。歸原告所有。
2、請求確認7塊烏木原告方的訴求
3、請求返還烏木給原告。
4、因為通濟鎮政府保管不善烏木價值受損,故向其索要1萬元的象徵性賠償。

依據爭議

吳高亮說,《物權法》第116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即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我是用益物權人。
通濟鎮政府依據的是<民法通則>相關條款,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受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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