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婦女賣淫罪

強迫婦女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婦女賣淫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犯罪客體是婦女的人身自由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已滿14周歲的婦女。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迫婦女賣淫的行為。

這是本罪的本質特徵。強迫的手段,刑法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看,主要採用暴力、脅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用金錢、物質等手段,拉攏、誘惑婦女賣淫或者提供場所容留婦女賣淫的,因不具有強迫的性質,不構成本罪。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而且往往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是為了獲取某種非法利益。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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