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拒捕案

強盜拒捕案,是一起刑事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盜拒捕案
  • 發生地點:河南省
  • 涉及人物:甲、乙、丙、丁、戊
  • 處理機構:河南高等審判廳
案件記載
河南省有甲、乙、丙、丁、戊五人,準備共同搶盜,已經確定了搶盜的目標。但在去搶盜的途中,被警方攔截。甲、乙投擲兩枚炸彈後,與丙、丁、戊逃躥。炸彈未傷一人。後警方先抓到乙、丙,在繼續追捕另外三犯時,丁開槍拒捕,打傷一名警察致死。最終,甲、丁、戊全被擒拿歸案。審理此案的河南高等審判廳對於如何治罪量刑,不無疑問。按大理院二年統字六十六號解釋內載:“強盜指明目的地,行至中途被警方抓獲,應以未遂犯論。”又查刑律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款所列的罪刑,不能按未遂犯論,因此甲、乙、丙、丁、戊五人中途被獲,只能按該條第二款,以未遂犯論罪。至於臨拿拒捕未至傷人,律無治罪專條,不知是按不為罪處理,還是科以妨害公務罪?再查刑律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三款,只能有既遂犯。甲丁戊既然是強盜未遂犯,自不能依該款論罪,不知是否應構成傷害人罪和妨害公務罪,然後再依第二十三條處斷?再有,在《懲治盜匪條例》未經公布以前,應否仍按《暫行新刑律》辦理?大理院接到上述問題後,做了如下的回答:二年統字第六十六號解釋,是指單純強盜並無殺傷行為而言,至於強盜業有殺傷行為,自應依各該本條(三百七十三條、三百七十四條、三百七十六條)論罪。本案犯是用手槍、炸彈拒捕,實犯強盜殺人罪,應依刑律第三百七十六條處斷,依第二十九條之例,甲乙丙丁戊擲放炸彈的行為,均應負強盜殺人未遂的責任。甲丁戊放槍擊死人的行為又均應負強盜殺人既遂罪的責任,法務部定的《適用懲治盜匪條例劃一辦法》業已通行,覆判應依該辦法第二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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