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搶同宗弟兄之女案

強搶同宗弟兄之女案,發生於道光十一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搶同宗弟兄之女案
  • 發生地點:安徽
  • 發生時期 :道光十一年
  • 涉及人物:劉洪恩
案件記載
本案是道光十一年(公元1831年)。刑部安徽司覆核的案件。案情如下:馬益先本姓劉,名劉螟蛉,後過繼給馬姓為子。欲為其子馬潮娶同宗遠族弟兄劉洪恩的女兒年姐為妻,派人說媒,被拒絕,於是起意強搶。馬益先糾集苗老三等共四人到劉洪恩家。正遇年姐外出未歸,馬益先等各自散去。不久,案犯被抓獲。安徽省審理本案時認為,馬益先於素有瓜葛之家,媒說未允,糾眾強搶,尚未姦污,將馬益先依照“強奪奸占絞罪上減等擬流”,並咨請部示。刑部安徽司指出,本案案犯馬益先所圖搶的年姐,是本宗族弟兄的女兒。按照律的規定,不能算是有戚誼關係,不能依照“素有瓜葛,媒說未允,糾眾強搶例科繼”。安徽司認為,安徽巡撫對案犯的處置“實屬錯誤,應即更正”,應將馬益先改依“聚眾強搶,圖搶入室,未將婦女搶獲者,首犯擬絞例”,處以絞監候。由於案犯馬益先取供後病死在獄中,“故毋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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