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嫁弟婦致其自盡案,此案發生於嘉慶二十一年(公元181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嫁弟婦致其自盡案
- 涉及人物:盧榮琦
- 發生年代:清代
- 出處:《刑案匯覽》卷九
案件經過
盧榮琦貪圖財禮,托媒將孀居弟婦余氏強嫁給林待榮為妻,余氏不甘失節,在林家吵鬧,林待榮一時氣憤,毆打余氏,余氏乘隙自盡。安徽巡撫將案犯林待榮依照“娶主知情,減正犯罪一等例,於盧榮琦軍罪上減等,滿徒罪上量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刑部安徽司覆核本案,指出,按例“尊長圖財,強賣卑幼,如婦女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期功尊長發近邊充軍,嫁主知情,減正犯罪一等。又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致命,而非重傷者,杖一百,徒三年。安徽司認為:本案案犯林待榮依照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之例,應處以滿徒,另外,該犯知余氏不願改嫁,仍買娶抬回,即屬知情故娶,按例也應處滿徒,如果對案犯只科一罪,那么與故娶而並未毆傷者無所區別,“殊屬情浮於法”,安徽司認為,安徽省將案犯在滿徒罪上加一等,處以杖一百,流二千里的刑罰“尚屬允協”。